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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呼籲:治理民間借貸應如大禹治水疏堵結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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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情況複雜,需要明確法律界限,區別對待,分清楚哪些是法無禁止的,允許存在的,甚至是應當保護的;哪些屬於非法集資,是必須打擊的。

    如果不把並不屬於詐騙的民間借貸現象與“龐氏騙局”區分開來,不僅會誤傷無辜,也會讓騙子漏網。民間借貸如果得不到法律保障,會誘發更多更嚴重的欺詐行為,正是從這個意義出發,人們呼籲儘快制定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法規。

    關注民間借貸糾紛

    本報記者陳東升

    本報實習生陳逸群

    民間借貸成為今年全國“兩會”的熱門話題。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規範各類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連日來,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浙江省代表團,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報告時討論最多的話題之一是民間借貸,齊奇、趙林中、周曉光、南存輝、尤小平、楊成濤、王小同等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國家制定民間借貸方面法律法規,引導民間借貸陽光化、法制化。

    民間借貸“無法律無統計無監管”

    3月11日,在外躲避了兩三個月的章軍終於在山西被家鄉的公安民警抓獲。四十多歲的章軍是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某擔保公司經理,在去年年底爆發的金融風暴中,他貸出去的8億多元資金無法收回,因此無力支付借來的6億多元本金及利息,無奈之下,只得三十六計走為上策。

    在公安機關接受審問時,章軍苦笑著説,你們為什麼不早來找我?去年上半年,龍灣的擔保公司還有幾百家。當時,沒有一個政府機關來管理過我們,沒有一個人告訴我這是違法犯罪行為。現在,我一時還不了債,説我是非法吸納公共存款,犯了非法集資罪,要刑事拘留。

    “章軍的經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溫州民間借貸的現實困境:不出事什麼事情都沒有,放貸人紅酒照喝,寶馬車照開,瀟灑風光,別説犯罪,連違法也談不上。但是,一旦出現了資金鏈斷裂,就馬上以非法集資罪立案緝拿。”溫州市委黨校法學教授莊志堅認為,出現這樣的現象,與目前我國民間借貸缺乏相應的專門法律法規有關。

    莊志堅解釋,目前,我國有關民間融資的法律內容散落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以及行政規章司法解釋中,缺乏專門法律和明確定義。溫州的民間借貸事實上處於“無法律無統計無監管”的“三無”境地。只有出現了資金鏈斷裂危機,公安機關才會以涉嫌非法集資罪,對當事人進行處置,但為時已晚。

    “民間借貸不等同於非法集資。”北京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研究員薛兆豐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定性,“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這樣的界定將甄別“合法”與否的關鍵放在了是否經有權機關批准。而在實踐中,許多民間借貸集資行為也許並未經有權機關批准,但是卻在實質上並不屬於“龐氏騙局”(龐氏騙局是一種最古老和最常見的投資詐騙,是金字塔騙局的變體,又稱“拆東墻補西墻”、“空手套白狼”編者注)。他認為,如果不把並不屬於詐騙的民間借貸現象與“龐氏騙局”區分開來,不僅會誤傷無辜,也會讓騙子漏網。民間借貸如果得不到法律保障,會誘發更多更嚴重的欺詐行為,正是從這個意義出發,人們呼籲儘快讓民間借貸民間集資合法化。

    “民間借貸情況複雜,需要明確法律界限,區別對待,分清楚哪些是法無禁止的,允許存在的,甚至是應當保護的;哪些屬於非法集資,是必須打擊的。”全國人大代表、富潤集團董事局主席趙林中認為,國家應儘快研究出臺有關民間借貸管理的指導性意見或放貸人條例,對民間借貸的性質、資質、利率、權益保障等作出明確規定,讓已經存在的眾多放貸人浮出水面,合法經營、依法經營。

    民間借貸如治水亟須法律引導

    由於缺乏引導、規範、管理,民間借貸長期徘徊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灰色地帶,處於一種自發無序的狀態。許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認為,對民間借貸的策略不應該是打擊取締,而應該是規範管理,多疏少堵因勢利導,轉化為多層次融資體系的組成部分。

    3月5日下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浙江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委書記趙洪祝説,浙江經濟發展離不開民間資本的支持,浙江民營企業生成那一天就沒有離開過民間資金的互相拆借。民間資本就像水,水潤萬物,也可造成洪澇災害,要造水庫寄存它,造水渠引導它,造水閘管控它。

    “改變民間資本的尷尬境地,最好的辦法是通過法律手段為民間資本驗明正身,從地下走向地上,進行陽光化運作。”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呼籲在國家層面給民間借貸關係一個清晰的法律上界定,他為此委託全國人大代表楊成濤提出議案,並附上他起草的民間借貸法草案,請求全國人大儘快制訂頒布民間借貸法。

    全國人大代表、新光集團董事長周曉光也建議制定民間借貸法,促進我國民間借貸的規範化健康發展。她認為,在制定民間借貸法過程中,要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確承認民間借貸是我國金融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要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部門,建議將所有的民間借貸活動由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統一管理。要建立民間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實行風險責任自負。要規範民間借貸的合同或借據。她還建議在全國民間借貸繁榮的地方建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為借貸雙方提供供求信息匯集發佈、借貸合約公證和登記、交易款項結算、資産評估登記和法律諮詢等綜合服務,促使民間借貸資金有序地進入融資、創業活動。

    在金融試驗區率先成立民營銀行

    3月5日下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浙江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委書記趙洪祝建議,儘快啟動金融改革試驗區。他特別向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詢問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的審批進展,尚福林回應表示,七部委之間已經會簽完畢,正報國務院審批。

    浙江省金融辦負責人透露,該方案由溫州起草上報,希望在地方金融組織體系、金融服務體系、民間資本市場體系、金融風險防範體系等方面進行綜合改革試驗。主要內容包括創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股權投資業、做強股權營運中心、創辦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等。

    “民間借貸能夠立法固然很好,但立法是個技術活,要走複雜的程序,週期長,需要時間等待。”全國人大代表、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認為,法無明文禁止即不違法,民間借貸本身並不違法,他建議,先行改革,以創建溫州金融改革綜合實驗區為契機,成立民營股份制商業銀行,由龍頭民營企業做主發起和控股,吸納民間資金而成立。

    南存輝説,目前,我國民間資金豐富雄厚,僅溫州就有6000億的民間資本在體制外循環,到處“遊走”。一邊是民間資本投資無路,一邊是廣大中小微企業融資無門。允許發展民營商業銀行,相當於在供銷之間搭起了橋梁,有利於規範民間信貸,加強金融監管,防範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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