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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訴法修正案:把技術偵查手段寫進法律有好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15: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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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永忠教授縱論《刑事訴訟法》修訂過程中的焦點問題。 記者邱偉榮攝

  顧永忠教授做客本報“兩會直播室” 縱論《刑事訴訟法》修訂中的焦點問題

  今年兩會期間,《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昨日,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教授做客“廣州日報大洋網兩會直播室”,縱論《刑事訴訟法》修訂過程中的焦點問題和修法背景。

  顧永忠認為,修正案(草案)賦予律師在案件起訴階段的全面閱卷權,以及規定控辯雙方對證據有異議的,都可以要求證人出庭,都是很突出的進步。

  文/記者林霞虹、胡群智、陳向軍、倫少斌

  談亮點

  審查起訴階段 律師可全面閱卷

  記者:《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非常受關注,它跟老百姓到底有什麼關係?

  顧永忠:《刑法》是規定什麼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的法律,但犯罪人怎麼查獲、犯罪怎麼認定和處罰,由誰來收集證據……這些都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如果《刑法》的制度設計非常好,但《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不好,案件質量還是得不到保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權、生命權和財産權有可能被剝奪。對人來説,沒有比生命、自由、財産更重要的權利了。

  有人會説,你説得再重要,如果我不犯罪,這個法律跟我有什麼關係?一個人不犯罪,也不敢保證就和《刑事訴訟法》絕對沒關係,大家都熟知的杜培武、趙作海和佘祥林案都能説明這一點。你可以保證自己不犯罪,但你不能百分百保證不被錯誤抓捕、錯誤關押、錯誤判刑。

  記者:這次修正案(草案)中您個人最滿意的是哪個部分?

  顧永忠:我個人最滿意的,應該是對辯護制度的修改,它基本解決了刑事辯護中的突出問題。按現行法律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看不到任何東西,在訴訟中只能看到材料,到了審判階段也只能看到主要證據,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卻不知道控方手裏有什麼證據,你讓他怎麼辯護?修正案(草案)規定,案子到了檢察院,律師就能全面閱卷,這樣就可以掌握控方證據,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護。

  我還聽説,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把“保障人權”寫了進去。保障人權對刑事訴訟制度來説非常重要。《刑事訴訟法》直接涉及到公民的自由、生命和財産權利,沒有保障人權作指導思想,《刑訴法》就可能出問題,如果這次將保障人權寫進修正案,就是很大的進步。

  律師會見疑犯 一般不得被監聽

  記者:這次修正案(草案)有什麼亮點?

  顧永忠: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律師會見嫌疑人要經過辦案機關的批准或安排,會見過程中辦案機關還要派人在場。按世界各國的慣例,律師和委託人會見,應當是單獨的私人會見,也應是自由的會見。這次的修正案(草案)規定,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案件這三類案件,律師會見要徵得辦案機關許可外,其他案件律師直接到派出所去就可以了,而且律師會見不得被監聽——辦案機關既不能派人在場,也不能用技術手段進行監聽。

  證據制度也是一大亮點,修正案(草案)對非法證據有了系統化的排除規則,此外還規定了證人出庭制度。以前證人不出庭,被告人、辯護人沒有機會向證明他有罪的證人、鑒定人以及偵查人員提問,也無法確定他們提供的證據是否真實。特別是對不認罪的被告人來説,有時明明事情不是他幹的,但可能在刑訊逼供下承認了,他們到了法庭上一般會否認,這時就要求證人出庭,當面對質,但沒有一個證人出庭,這是造成冤假錯案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凡是控辯雙方對證據有異議的,都可以要求證人出庭,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都應當通知證人出庭,應當出庭的證人不出庭,法院應強制他到庭,如果還是不到庭將受到處罰,這些規定,都將促使應當出庭的證人出庭。

  談秘密偵查

  實踐中本存在 “入法”更規範

  記者:有網友批評修正案(草案)擴大了偵查權,可能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您怎麼看?

  顧永忠:草案規定可以使用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很多人擔心會侵犯公民權利,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主要還是因為老百姓不了解情況。

  中國偵查機關的權力和國外相比是比較大的,但我國的偵查機關的偵查能力還比較弱。最近幾年每年的刑事案破案率只有45%左右。面對這種情況,一方面要制約偵查權力,另一方面也要用秘密偵查措施提高他們的偵查能力。其實現行的《國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都有關於秘密偵查的規定,實踐中也存在秘密偵查。

  修正案(草案)把實踐中存在的技術偵查手段寫進法律,其實是有好處的:第一個好處是,過去沒有在法律上規定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在適用中反而會侵犯公民的權利,現在有了法律的約束,會制約這些措施的使用。第二個好處是,過去通過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得到的證據不能被法庭採信,現在通過技術偵查、秘密偵查獲取的證據,必要時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有利於打擊犯罪。

  談禁止刑訊逼供

  非法證據不得採信

  重案審訊錄音錄像

  記者: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對遏制刑訊逼供有什麼新舉措?

  顧永忠:在這個問題上,這次修改也有非常突出的進步:第一,明確規定“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第二,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和逮捕,要求立即送看守所關押,防止在看守所之外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包括刑訊逼供在內的不正當行為;第四,在訊問活動中,一般的案件,公安機關或者是其他偵查機關可以進行錄音錄像,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則要求必須錄音錄像。

  大洋網友:修正案(草案)避免刑訊逼供,但會不會出現保護壞人的情況?一些壞人會不會可能由於證據不足長期逍遙法外,或者是減輕責罰?

  顧永忠:説到壞人逍遙法外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思考這樣一個問題:能不能把證明有罪的責任強加給被告人或者嫌疑人?舉個例子,一個人丟了錢包,能不能在馬路上隨便抓個人,説“你偷了我的錢?”當然不能。同樣,對犯罪嫌疑人來説,如果他真的沒有犯罪,你必須讓他證明,他怎麼證明?因此,法律原則就是,誰説他有罪,誰就該用證據來證明。

  如果我們的偵查能力不夠,或者辦案機關的責任心不強,沒有找到充足的證據,人家不交代你就定不了案,那也沒有辦法。在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很難做到讓任何一個罪犯都不漏網。

  編者注:原稿2012年3月5日發表于廣州日報,轉載僅為提供資料。

熱詞:

  • 刑事訴訟法
  • 刑訴法
  •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 自證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