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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特別程序”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15: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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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未成年人案有專門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根據刑事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的好的經驗,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編"特別程序",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況,對有關程序作出專門規定。

  近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多次提出,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況,應規定特別的程序。草案增加規定了4個特別訴訟程序。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草案設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作出規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草案還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還設置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以利於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

  具體規定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草案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審判時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專家指出,這些特別規定,體現了進一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些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刑事訴訟的規定,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提供了程序保障。

熱詞:

  • 未成年人
  • 刑事案件
  • 特別程序
  •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