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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應增設“非法代孕罪”遏制借腹生子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2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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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3月7日電(記者明星)“生兒育女是神聖而嚴肅的事情,怎麼能當作兒戲和商品買賣?!”“三八”婦女節到來之際,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伍冬蘭批評了近期引發社會關注的“借腹生子”問題,建議在刑法中儘快增設“非法代孕罪”,立法對代孕不法行為進行制裁。

  “代孕如同一把雙刃劍,雖圓了部分不育夫婦的子女夢,但卻打破了傳統的生育觀念和生育秩序,帶來了一系列道德倫理和社會、法律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耒陽市龍塘鎮龍形村村委會主任伍冬蘭指出,代孕媽媽的身體成為生育的“工具”,出生的嬰兒成為“商品”,這是有違社會風俗、傳統文化和基本道德的!現實意義上的父母與血緣關係父母不是同一人,對母子關係的確立及親情的享有産生基礎性混亂,也必然會引發撫養、贍養和繼承等一系列糾紛與矛盾。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指出,如今代孕仲介機構商業活動頻繁,民間代孕行為依然十分活躍。“部分不育夫婦的需求和不法商家牟取暴利的驅動是主要原因,但我國現有法律規範沒有對代孕行為的適法性進行明確界定,刑事法律規範也沒有對代孕行為進行規制,這也導致代孕現象頻發。”

  目前我國對代孕行為進行管理的僅是2001年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對違規實施代孕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這只是部門規章,無法起到禁止和震懾的作用。

  秦希燕建議,從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立法禁止代孕;完善刑事立法,設立非法代孕罪;加大力度打擊非法實施代孕手術的醫療機構;對嚴重違法者明確刑事制裁法律依據,在刑法中增加相關條款:仲介機構人員介紹代孕從中牟利,醫務人員或者未取得醫生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實施代孕技術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伍冬蘭代表還建議,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嚴禁代孕,並規定相關行政法律責任,對委託他人代孕、為他人代孕、介紹代孕及實施代孕技術的仲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從嚴處罰,並規定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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