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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刑法增設非法代孕罪遏制借腹生子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20: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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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3月7日電(記者明星) “生兒育女是神聖而嚴肅的事情,怎麼能當作兒戲和商品買賣?!”“三八”婦女節到來之際,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伍冬蘭批評了近期引發社會關注的“借腹生子”問題,建議在刑法中儘快增設“非法代孕罪”,立法對代孕不法行為進行制裁。

  “代孕如同一把雙刃劍,雖圓了部分不育夫婦的子女夢,但卻打破了傳統的生育觀念和生育秩序,帶來了一系列道德倫理和社會法律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耒陽市龍塘鎮龍形村村委會主任伍冬蘭指出,代孕媽媽的身體成為生育的“工具”,出生的嬰兒成為“商品”,這是有違社會風俗傳統文化和基本道德的!現實意義上的父母與血緣關係父母不是同一人,對母子關係的確立及親情的享有産生基礎性混亂,也必然會引發撫養贍養和繼承等一系列糾紛與矛盾。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指出,如今代孕仲介機構商業活動頻繁,民間代孕行為依然十分活躍。“部分不育夫婦的需求和不法商家牟取暴利的驅動是主要原因,但我國現有法律規範沒有對代孕行為的適法性進行明確界定,刑事法律規範也沒有對代孕行為進行規制,這也導致代孕現象頻發。”

  目前我國對代孕行為進行管理的僅是2001年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對違規實施代孕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這只是部門規章,無法起到禁止和震懾的作用。

  秦希燕建議,從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立法禁止代孕;完善刑事立法,設立非法代孕罪;加大力度打擊非法實施代孕手術的醫療機構;對嚴重違法者明確刑事制裁法律依據,在刑法中增加相關條款:仲介機構人員介紹代孕從中牟利,醫務人員或者未取得醫生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實施代孕技術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伍冬蘭代表還建議,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嚴禁代孕,並規定相關行政法律責任,對委託他人代孕為他人代孕介紹代孕及實施代孕技術的仲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從嚴處罰,並規定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熱詞:

  • 借腹生子
  • 代孕罪
  • 刑法
  • 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