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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司法解釋 保障公民法人申請國家賠償權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10: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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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10日電 (記者白龍)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了《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下稱《立案規定》),該規定共有十一條,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這一司法解釋根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針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審查機構及有關立案標準、出具收訖憑證等問題予以統一規範。

  司法解釋對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給予救濟。為避免賠償義務機關以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人申請的形式規避賠償義務,以及限制部分賠償義務機關既不受理,也不給予其他救濟的情形發生,《立案規定》一方面限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對賠償申請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出具決定書,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另一方面對於不予受理的情形給予程序救濟,規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這些規定對於加大保護賠償請求人依法行使請求權的力度,將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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