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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有助於綠大地股民維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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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大地(002200,現名*ST大地)一案遭檢察院抗訴,對社會公眾來説,無疑是一個好消息。此前,綠大地案一審刑事判決公佈之後,社會各界評論普遍認為量刑過輕、罰不當罪,刑事判決結果難消眾怒。此番抗訴,可謂監督機關積極貫徹實事求是、糾偏糾錯的方針政策,維護司法公正、社會公平的亮劍之舉,不能不讓人為之振奮。

  對於抗訴是否真的會改變刑事判決結果,投資者無需過於擔心。首先,檢察院抗訴必然會引起再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據此,只要檢察院提出抗訴,必須對案件再審;其次,對於再審的結果,我們也可以樂觀估計,再審判決後,至少會有人遭受牢獄之苦了。

  至於投資者普遍關心的民事責任方面,綠大地刑事案件的抗訴,也不會對股民的索賠産生不利影響。首先,抗訴並不導致已生效的刑事判決失效,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前置條件程序仍然具備。檢察機關的抗訴有兩種:一種是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抗訴,從而引起二審程序。此時一審判決並未生效,因此抗訴必然會導致法院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不生效;另一種是對已生效的判決提起抗訴,從而引起再審程序。此時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已經生效,抗訴並不會導致判決失效。

  其次,抗訴和再審並不必然導致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受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而對於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被抗訴是否中止,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如果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應當中止訴訟。

  此次檢察院抗訴並非推翻對綠大地造假行為的認定,無論再審結果如何,都不會改變綠大地構成虛假陳述行為這一事實。因此,民事索賠無需以刑事再審的結果為依據,抗訴和再審也不必然導致民事訴訟程序中止。

  第三,抗訴內容對證明綠大地構成虛假陳述提供了更為有利的證據。從抗訴書的內容來看,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主要包括:原審判決確有錯誤,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審審級違法。抗訴並沒有否定對綠大地欺詐上市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違法行為的認定,相反,如能在再審中認定綠大地及何學葵等人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將為股民維權提供更加充分的證據。

  最後,抗訴和再審不必然導致民事索賠時間延長。如前所述,抗訴和再審不必然影響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條件和審理,因此不會延長民事索賠的時間。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再審案件應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即使需要等待再審結果,如法院能夠在法定審限內審結,股民也不會因此而陷入漫長的等待。 (作者單位: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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