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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欺詐案遭抗訴 部分量刑偏輕原審審級違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1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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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大地欺詐發行股票一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昨天,*ST大地發佈公告稱,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昆檢刑抗[2012]1號)。該院認為,案件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審審級違法。昨天,*ST大地在A股市場跌幅榜中名列首位,報收11.40元,下跌2.73%。

  昆明檢察院

  部分量刑偏輕 原審審級違法

  昆明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該案持續造假時間長、犯罪性質惡劣、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判決雖在法定幅度內量刑,但明顯偏輕,且未區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處緩刑不符合法律規定,僅對“綠大地”公司判處400萬元的罰金刑也明顯偏輕,罰不當罪。

  另外,應當認定被告單位“綠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綠大地公司雖然前後兩次使用同一虛假信息,但其報告或披露的對象分別是證監會等發行審核部門和公眾,對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對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重復評價的問題;其次,綠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三次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已達到“多次”的立案追訴標準;再次,公安機關補充調取的綠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報,經司法會計鑒定,可以進一步證實該案“多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

  昆明檢察院還認為,原審審級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監會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之規定,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而此前一審是在昆明市官渡區法院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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