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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欺詐上市案生變 何學葵再陷囹圄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1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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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大地(002200.SZ)欺詐上市案迎來了一個180度的大轉彎。

  2012年2月2日,*ST大地公告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書》,稱“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對於*ST大地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應當認定*ST大地及何學葵等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審審級違法”。

  消息甫一面世,*ST大地應聲而跌,當日以跌停價開盤,最終跌幅定格于2.73%。

  “遺漏”的罪名

  由於昆明市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書》,*ST大地欺詐上市案將面臨二審,雲南當地金融界人士表示,從《刑事抗訴書》的措詞來看,檢方認為何學葵等人量刑偏輕。

  不過作為何學葵的辯護律師,雲南省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律師萬立表示,“判三緩四”是在法律規定的尺度之內,鋻於何學葵採取了積極的補助措施——補償上市公司7011萬元及轉讓3000萬股權,“判三緩四”的處罰比較合適。

  但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有關何學葵等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認定問題。

  昆明市官渡區檢察院在一審當中起訴何學葵等人“欺詐發行股票案、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兩項罪名,但昆明市官渡區法院最終認定何學葵等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不存立,而昆明市檢察院稱,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應該成立。

  萬立對記者表示:“這主要是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存在分歧。”

  奇怪的是,法院和檢察院均依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2)》,但卻做出了不同的結論。

  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在一審時認為,根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2)》第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由於*ST大地2008年和2009年虛增資産和營業收入的數額達不到當期資産和營業收入的30%,故不能依法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何學葵等人的刑事責任。

  但昆明市檢察院卻持有不同的看法。昆明市檢察院根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2)》第六條第八項規定,認為*ST大地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應追訴“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檢察院抗訴背後

  伴隨著檢方的抗訴,何學葵等人重新失去自由。

  據悉,今年春節前,何學葵已被再次關押在雲南省公安廳看守所。

  而在*ST大地造假案中的五名自然人被告中,除了擔任大客戶中心負責人的趙海艷外,財務總監蔣凱西、財務顧問龐明星、出納主管趙海麗三人亦被重新關押。

  而一度認為造假案塵埃落定的*ST大地,也將面臨著潛在的高額罰金。

  昆明市官渡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為,*ST大地罰金為400萬元,但昆明市檢察院認為“罰金明顯偏輕,罰不當罪”。

  根據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股票,將面臨“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金,由於*ST大地在IPO時募集資金凈額為3.29億元,這意味著*ST大地承擔的罰金在329萬元-1645萬元。

  事實上,在《刑事抗訴書》出爐後,市場一直對股權轉讓是否能順利完成存在擔憂。

  雲南當地金融界人士表示,何學葵與雲投集團簽訂的股權轉讓已經正式生效,截止到目前,雲投集團已付2.74億元股權轉讓款當中的2.2億元,股權轉讓已呈不可逆轉之勢。

  保牌懸疑

  “我們希望造假案儘快塵埃落定。”*ST大地的一位內部人士説道。

  由於昆明市檢察院提出抗訴,這使得造假案的判決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同時也對資産負債表期初數、當期利潤和期後利潤構成影響,因此只有判決結果確定後,*ST大地才能對報表進行追溯調整。

  按照*ST大地安排,2011年年報將於4月26日披露。

  “如果造假案能在2011年年報前判下來,*ST大地拿到標準意見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是在年報之後才判下來,可能會被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雲南金融界人士判斷。

  根據《深交所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如果*ST大地2011年度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且深交所認為情形嚴重,*ST大地將自2011年度報告公佈日起暫停上市。在*ST大地暫停上市交易後,如果首個中期報告被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深交所認定嚴重的,公司股票將面臨終止上市風險。

  “綜合來看,雖然造假案判決結果極有可能在4月26日後才出來,但*ST大地退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們把2012年視為夯實公司基礎的年份,力爭儘快實現扭虧為盈。”*ST大地內部人士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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