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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欺詐發行股票一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昨天,*ST大地發佈公告稱,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昆檢刑抗[2012]1號)。該院認為,案件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審審級違法。昨天,*ST大地在A股市場跌幅榜中名列首位,報收11.40元,下跌2.73%。
昆明檢察院
部分量刑偏輕原審審級違法
昆明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該案持續造假時間長、犯罪性質惡劣、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判決雖在法定幅度內量刑,但明顯偏輕,且未區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處緩刑不符合法律規定,僅對“綠大地”公司判處400萬元的罰金刑也明顯偏輕,罰不當罪。
另外,應當認定被告單位“綠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綠大地公司雖然前後兩次使用同一虛假信息,但其報告或披露的對象分別是證監會等發行審核部門和公眾,對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對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重復評價的問題;其次,綠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三次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已達到“多次”的立案追訴標準;再次,公安機關補充調取的綠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報,經司法會計鑒定,可以進一步證實該案“多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
昆明檢察院還認為,原審審級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之規定,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而此前一審是在昆明市官渡區法院進行的。
*ST大地
或影響公司年報按時披露
*ST大地公告稱,案件進展可能對公司2011年報按時披露和審計意見造成影響。一方面,如果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報,公司股票將從5月第一個交易日起停牌。停牌兩個月內,公司仍未能披露年報,公司股票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後兩個月內,如果仍未能披露年報,公司股票將被暫停上市交易。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2011年報註冊會計師仍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深交所認為情形嚴重的,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公司股票將自年報公告之日起被暫停上市交易。此後,首個中期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深交所認為情形嚴重的,公司股票將面臨終止上市的風險。
鏈結
2011年12月2日,*ST大地收到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因犯欺詐發行股票罪,*ST大地被罰400萬元人民幣,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和趙海艷被判處3年至1年的有期徒刑,均為緩刑。不過,該判決結果一經公佈,即遭到了不少律師和媒體的質疑,市場紛紛表示處罰過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