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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徵求意見(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1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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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徵求意見稿)》6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3月10日。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工作的管理,規範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障考試公平、公正,維護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 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工作。

  地市級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工作。

  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區、考點的考試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內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及處理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單元(考站)考試成績無效。

  (一)進入考場時, 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未在規定位置參加考試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試規定用筆或者紙答題的;

  (五)未按要求在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涂答題信息或者標記其他信息的;

  (六)開考半小時後,經考試工作人員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場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在評閱卷過程中,主觀題答案具有完全一致的觀點和文法的;

  (十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記載醫學內容的材料或者工具的;

  (二)填寫他人識別信息或試標籤識信息的;

  (三)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四)在考場警戒線範圍內交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等考試相關材料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設備、材料的;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較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將查獲的材料或工具交由當地考試機構統一管理。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考試成績無效,並取消其此後連續兩年的報考資格。

  (一)利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或參加考試的;

  (二)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查出攜帶電子工具作弊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的作答信息材料帶出考室的;

  (五)經警告仍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

  (六)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進行作弊的;

  (七)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八)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當次考試成績無效,並永久取消報考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範圍內進行通訊,發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答案的;

  (三)散佈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考試結束後發現並認定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已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況,作出取消單元成績、取消醫師資格並收回《醫師資格證書》、吊銷《醫師執業證書》、取消規定年限內報考資格等相關處理,並進行通報。

  第十條 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的,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予以解聘,並取消在校學生三年的報考資格。

  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的,已經取得醫師資格且尚未註冊的,取消其三年的註冊資格;已經註冊的,由其執業註冊主管部門登出註冊,吊銷《醫師執業證》,並取消其三年的註冊資格;有本規定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參照上述規定給予相關行政處罰。有關情況向其所在相關單位通報。

  其他人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向相關單位通報,並建議給予其相應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求其法律責任。

熱詞:

  • 考試管理
  • 考試成績
  • 評卷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