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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 首批案例被基層參照適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11: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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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政法機關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為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後出臺了案例指導制度的相關規定,標誌著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正式確立。

  如今,這項制度在各地政法機關落實得怎麼樣?效果如何?《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在採訪中發現,各地政法機關正在全力推進案例指導制度,首批指導性案例普遍得到了落實。

  案例指導勢在必行

  “智慧催發智慧,精彩引發精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戚庚生這樣描述指導性案例的“神奇”作用。

  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感受,最直接的體會就是每一起案例的結果是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然而,一段時間以來,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司法人員司法能力存在差異以及一些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等多方面原因,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訴”、“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刑”的現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大量出現的工傷、交通事故案件中,農村人口和城鎮人口所獲補償差異懸殊的現象,一度被媒體以“同命不同價”為主題進行熱炒,直接影響到了司法的統一和公信力。

  在這樣的形勢下,案例以其生動性、具體性等特點,能夠較好地指導司法人員對一種類型的案件統一適用尺度,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獲得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普遍共識,勢在必行。

  繼2010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出臺案例指導制度的相關規定之後,三部門陸續發佈了第一批指導性案例,成功邁出了嘗試這一新制度的第一步。

  品案評案提升能力

  著眼于執法辦案中出現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通過選編已經辦結的案件,幫助政法部門統一思想、明確要求,這是公、檢、法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共同特點。

  2011年12月,最高法發佈了首批4個指導性案例,其中潘玉梅、陳寧受賄案入選。該案例確認:國家工作人員以“合辦”公司的名義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未謀取利益而受賄的以及為掩飾犯罪而退贓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這一案例對近年來以新的手段收受賄賂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導,解決了困擾廣大法官審理新型受賄案件的難題。

  “指導性案例來得快,來得具體,可以説是法官的‘及時雨’。”戚庚生介紹説,最高法首批指導性案例發佈之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第一時間對全省法院下發通知,要求組織學習、參照適用。

  採訪中,一些政法幹警向記者表示,指導性案例因其具有場景性的特點,揣摩、品味這些案例無異於一種“思維的體操”、“能力的提升”,能夠幫助他們訓練出善於區別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思維方式。

  “指導性案例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對法律的正確適用,法官參照適用這樣的經典案例,都很有積極性。”戚庚生説,最高法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在江蘇法院得到了較好的適用,效果良好。

  配套機制逐漸規範

  事實上,各地政法機關積極探索案例指導制度由來已久,各種案例選編工作一直存在,對指導當地政法機關執法辦案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為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統一執法標準,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于2005年編輯印發了《案例研究選編》,將一些典型性的、存著爭議性的案件編寫成了案例進行分析。《案例研究選編》刊發後,深受基層幹警的歡迎,每次都被搶購一空。

  江蘇省高院從1983年就開始以案例發佈、簡報、內部刊物等形式編輯典型性案例。2002年之後,作為司法公開的措施之一,江蘇省高院正式出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統一了典型案例的發佈渠道。

  自中央政法機關推動建立案例指導制度之後,該制度的探索更是進入了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指導性案例由誰來選、怎麼用、效力如何等一系列問題得到了明確規定。尤其是公檢法三家都要求,案例的選編工作要好懂、好比照、好用,突出現實需要。

  為規範指導性案例的選編工作,法院、檢察院系統均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發佈指導性案例,公安系統則規定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發佈指導性案例。

  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案例的報送、選編工作尤為重要。目前,中央和地方的案例遴選、發佈程序都有了統一規範。同時,為避免不同部門發佈的案例相互衝突,公檢法普遍建立了協調機制,保證案例的統一、權威。

  “江蘇省法院已經實現每個院都有專人負責案例篩選、整理、報送工作,各項機制逐漸成熟。”戚庚生希望,最高法院能夠針對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司法難題,適當增加案例發佈數量,滿足群眾期待和幹警執法辦案需求。

  相關鏈結

  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能被裁判文書直接援引,但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理同類或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應將對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的正確理解轉化為對待審案件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斷。裁判文書可以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論述理由,但不能在裁判文書中作為裁判依據。

  檢察機關的指導性案例,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同類案件、處理同類問題時,可以參照執行,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認為不應當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應當書面提出意見,報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公安部門的指導性案例,在下發機關的管轄範圍內,對本級和下級機關執法具有指導和參考作用。同類案件的定性,法律適用和處理決定,下級公安機關下發的指導性案例不得和上級公安機關下發的指導性案例相矛盾,存在矛盾的,應以上級公安機關下發的指導性案例為準。(記者 盧傑)

熱詞:

  • 1983年
  • 適用法律
  • 基層
  • 裁判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