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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認為食品“即將過期”概念太模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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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對即將過期食品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網民認為,此舉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之善舉,但工商部門的配套措施必須完善。此外,不少網民認為“即將過期”這一概念模糊不清,容易讓不法者鑽空子。在如今大多數消費者已養成查看生産日期習慣的大背景下,堵住廠商偷改生産日期的渠道才是大方向。

  是善政,工商部門須“給力”

  千龍網署名“李英鋒”的文章説,當消費者挑選食品時,經營者的書面或口頭提示能夠充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便於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無疑,國家工商總局在春節期間做出這樣的部署完全是為消費者著想,是一項善政。

  網民同時強調,監管方面的配套措施必須跟進,否則將是水月鏡花。李英鋒的文章就表達了對該政策落實的一些擔憂:要求經營者對即將過期食品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並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即便經營者不作提示,監管部門也不能處罰。紅網署名“毛忠斌”的文章也説,要想為民眾的食品安全保駕護航,倒不如規範各地工商部門,讓他們能夠嚴格執法。對於不作為甚至“反作為”的工商部門、工商人員,應該有相應的懲罰措施,不但要發現一例查處一例,更應主動出擊,檢查、抽查、接受群眾舉報多管齊下,嚴格規範。

  “即將過期”概念模糊

  網民對“即將過期”這一概念表示了質疑。

  李英鋒的文章説,由於對“即將過期”概念沒有法定的標準,因而,經營者只能模糊提示,工商部門也只能模糊監管。

  署名“溫州黃文毅”的微博主説,“即將過期”具有很大的彈性空間,誰擁有“最終解釋權”,工商,商家,還是消費者?保質期一年的食品與保質期只有幾天的食品,又如何界定“即將過期”?這種沒有明確界定的要求、規定,究竟能起多大作用?

  東方網署名“蔣萌”的文章説,“即將過期”是個模糊詞彙,如果有關部門不進行“權威定義”,會不會異變為“商家擁有最終解釋權”?針對不同的食品,“即將過期”的定義應當遵循不同的標準。比如,保質期一年的食品與保質期只有幾天的食品,“即將過期”的時間跨度顯然不在一個層級,因為二者經歷的氣候變化與時間差大不相同。從現實來看,假設某件標示保質期為一年的食品已然“誕生”了364天,僅存的1天“生命期”真能成為判斷其質量仍然合格的依據嗎?所以,食品“即將過期”的標準理當在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之後,具體對象具體界定。此外,即便明示了某些食品“即將過期”,商家也不能免除銷售具有潛在變質風險食品的責任。明示“即將過期”並不意味著商家可以“合法銷售”變質食品,消費者購買降價商品也不意味著放棄了應有的健康與質保權益。

  更要防生産日期“躲貓貓”

  網民“安規山炮”説,關鍵是禁止生産日期“躲貓貓”。

  李英鋒的文章指出,比之要求經營者對即將過期食品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管住食品標識中的“貓膩”是更重要更迫切的,“貓膩”不除,經營者對即將過期食品的醒目提示就難以做到科學準確,食品標識中沒有了“貓膩”,生産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等內容真實清晰,易於識別,那麼,標識本身對於消費者才能起到醒目提示的作用。

  新浪一微博主説,提醒大家選購食品時要注意包裝上的生産日期是否牢靠。如果食品外包裝上的生産日期一擦就掉,就很有可能是為了盈利而對過期食品改“生日”。微博主“三娃的世界”也提醒説,要警惕企業把過期食品重新打印日期再出售。還有網民説,應該要求廠商增大食品生産日期的字體,並且印在包裝顯眼的位置。

  李英鋒的文章説,監管部門整天督促經營者就即將過期食品作提示,會耗費很多人力,且效率低下,難以收到理想效果,而監管部門治理食品標識“貓膩”則是找準了抓手,有的放矢,會明顯提高監管效率。

  署名“梁寶華”的博主則建議道,超市應推廣“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集中銷售,適當打折。設“快到期食品專櫃”後,保質期由暗變明,給消費者的選擇帶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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