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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臨終期"由誰説了算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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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對即將過期食品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依法處置或銷毀。

  有細心人隨即指出這是“老話重提”──2007年10月,國家工商總局曾發佈《關於規範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由此帶來兩個疑問:一是如果4年多以前的規定已被切實貫徹,今日何必再次重申?二是“即將過期”是個模糊詞彙,如果有關部門不進行“權威定義”,會不會異變為“商家擁有最終解釋權”?以往,一些條文在制定時大而化之,給別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機,有關部門不可不防。

  針對不同的食品,“即將過期”的定義還應當遵循不同的標準。比如,保質期一年的食品與保質期只有幾天的食品,“臨終”的時間跨度顯然不在一個層級──二者經歷的氣候變化與時間差大不相同。從現實來看,假設某件標示保質期為一年的食品已然“誕生”了364天,僅存的1天“生命期”真能成為判斷其質量仍然合格的依據嗎?所以,食品“即將過期”的標準理當在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之後,具體對象具體界定。

  即便明示了某些食品“即將過期”,商家也不能免除銷售具有潛在變質風險的食品的責任。一些商家聲稱“打折商品”不退不換,是典型的霸王條款。換言之,明示“即將過期”並不意味著商家可以“合法銷售”變質食品,消費者購買降價商品也不意味著放棄了應有的健康與質保權益。

  管理者應當明白,僅僅通過“反復強調”體現高度重視遠遠不夠。如果某些規定説了一遍又一遍仍不見效,只能説明“高壓線”並未通電、甚至已被視為橡皮筋。就工商等部門而言,理當思索既有的規定是否存在不足、執行力存在哪些缺陷,在出臺新規定時,作出具有針對性的彌補,對責任人給予更嚴厲的懲處。

  “即將過期”的食品遊走在質量合格與不合格的邊緣,管理者更當給予密切監管。如果消費者買到了在保質期之內卻已腐壞的食品,有關部門同樣應為消費者討回公道。鋻於黑心商家時常在保質期上“做手腳”,有關部門更不能呆板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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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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