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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質期面前應該明明白白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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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對即將過期食品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依法處置或銷毀。(1月28日《北京晨報 》) 

  對於消費者來説,在不明不白情況下購買了即將過期的食品是令人沮喪的,畢竟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掉。誠然,購買食品,該睜大眼睛看清楚保質期,但這顯然不是每一個消費者能夠做到的。從這個意義上説,即將過期食品須作醒目提示是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其實,現在也只不過是“老話重提”。早在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就發佈《關於規範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在超市賣場和社區食雜店銷售即將到期的食品,須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並作出醒目的提示。

  “醒目提示”的有無,對於是否購買即將過期食品起著決定性作用。問題是,監管部門的要求不能是模糊的詞。何謂“即將過期”?離過期只有一天,也是“即將過期”;離過期只有三天也是“即將過期”,離過期只有一個星期同樣也可以算“即將過期”。如果商家將“即將過期”定義為最後一天,又該如何?另外,什麼樣的提示才算是“醒目提示”,人家貼個小紙條,算不算?以前就有要求商家專門開闢“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區”,怎麼現在又變成了“醒目提示”?説實在的,消費者對於快過期食品沒有什麼成見,最痛恨的就是被欺騙,如果商家明著説,消費者自己選擇消費,也就沒有任何爭議存在了。

  食品保質期面前最該明明白白。現實的困境是,消費者不能明明白白知道保質期,要麼是弄虛作假,要麼混淆欺騙,讓消費者充當冤大頭。

  食品安全面前不該有“即將過期”這樣的模糊詞,為此,工商部門該制訂得細緻些,且是硬杠,讓商家無法作假,更重要的是,監督要有力,懲罰力度要強,如此,才不會使消費者稀裏糊塗中了圈套。(濱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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