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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方立法需以中立促公正 防被部門利益綁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3: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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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要輸出“良法”,跳出部門立法的窠臼,需對整個立法環節進行全方位改革。除了借助專家力量,還要以公開透明的程序機制廣泛吸納民意。

  去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引入法規預案研究制度,將控制吸煙條例、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農村宅基地和農民住房條例3個項目委託給專業研究機構,開展預案研究,目前均已結題。有關負責人稱,這種創新可有效避免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律化現象。

  立法乃分配正義的藝術,是社會公正的源頭。與國家宏觀層面的立法相比,地方立法與公民權利聯絡更緊密,更需關注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北京市委託專業學術機構研究立法的必要性、科學性及可操作性,在立法草案起草前引入第三方力量,既能有效防止地方部門利益一開始就侵入立法過程,又能達致科學立法的嚴謹精細,還能增強立法的可操作性和社會效益。

  我國地方立法一直存在“部門化立法”痕跡,一些部門在立法時“有利則爭,無利則推,他利則拖,分利則拒”,地方立法被部門利益綁架,缺乏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和正當性。有的地方立法被個別官員操控,成為特殊利益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腐敗式立法”。還有的地方立法一味抄襲國家上位法條文,缺乏結合地方實際的本土經驗和可操作性安排,成為口號宣傳的“政績式立法”。

  上述現象,雖然近些年得到很大改觀,但從立法機制上尚未形成能夠有效隔離部門干擾的定制,實踐中立法起草工作大多由地方政府部門負責,這種由執法者立法的格局未發生根本變化,暗含著立法不公的極大風險。

  與執法部門不同,處於中立地位的專業研究機構,既具有相對高超的法律專業水平,能夠在立法的科學性方面把好關,避免越權立法、重復立法和法律衝突;又具有去利益化的身份優勢,能夠防止各種利益干擾,理性傾聽和吸納那些難以進入到立法博弈中的“沉沒的聲音”,確保立法的公正性;同時還具有嚴謹細緻的職業特性,能夠增強立法的規範性、可操作性和適應性,提高地方法規的社會效益。

  當然,地方立法要輸出“良法”,跳出部門立法的窠臼,還需對整個立法環節進行全方位改革。除了借助專家力量,還要以公開透明的程序機制廣泛吸納民意,從立項、起草到審議都向社會公開,形成主體部門、專家學者、普通百姓三位一體的立法博弈格局,通過多方博弈分化部門立法的利益集合,進而增強地方立法的公正、統一、和諧和高效。

  相關報道見昨天A10版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熱詞:

  • 地方立法
  • 立法機制
  • 部門利益
  • 立法過程
  • 立法草案
  • 良法
  • 分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