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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釣魚島主權的歸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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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注:本文原載于《人民日報》,時間:1996年10月18日,轉載僅為提供資料。

《論釣魚島主權的歸屬》

鐘 嚴

  釣魚島問題,是中日之間懸而未決的領土主權爭議問題。今年以來,由於日本右翼團體多次登上釣魚島,修建非法設施和標記,再次挑起兩國間這一爭端。本文擬從歷史及國際法的角度論述釣魚島主權的歸屬問題。

  一、釣魚島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位於我國台灣省基隆市東北約92海裏處,距日本琉球群島約73海裏,但相隔一條深深的海槽。釣魚島列島係由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及三個小島礁組成,總面積約6.3平方公里。其中,釣魚島最大,面積4.3平方公里,海拔約362米。東南側山岩陡峭,呈魚叉狀,東側岩礁頗似尖塔,島上長期無人居住。

  中國早在明朝就有關於釣魚島的歷史文獻記載。日本稱釣魚島屬其沖繩縣管轄,但日本的沖繩縣在距今約125年前曾是獨立的琉球國。在日本1871年開始吞併琉球國之前,中國曾與琉球國有過約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發現並命名了釣魚島等島嶼。在明朝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一書中便有關於“釣魚嶼”的記載。

  中國從明太祖開始向琉球派遣冊封使,即專門代表當時中國政府冊封琉球王的使節。1534年明朝第十一次冊封使陳侃所著《使琉球錄》中有一段記載他們與琉球使者並舟同赴琉球的文字説:“十日南風甚迅,舟行如飛,順流而下亦不甚動。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嶼,目不暇接,一晝夜兼三日之路,夷舟帆小不能相及矣。在後,十一日夕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夷人歌舞于舟,喜達于家。”(標點係作者所加)(1)古米山又稱姑米山(島),即現在沖繩的久米島;夷人指當時船上的琉球人。文中琉球人見古米山而“歌舞于舟”的歸家之喜清楚地表明,當時的琉球人認為只有過了釣魚島,到達久米島後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國家,而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等則根本不屬於琉球。

  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憲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中的“沿海山沙圖”,標明了中國福建省羅源縣、寧德縣沿海各島,其中就有“釣魚嶼”、“黃尾山”和“赤嶼”等島嶼。可見早在明代,釣魚島就已被作為中國領土列入中國的防區。

  此後,1562年的冊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編使琉球錄》中又稱,“閏五月初一日過釣魚嶼,初三日至赤嶼焉。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風,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島)矣。”這段話更清楚地證實,當時中國已將釣魚島列島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嶼,即現在的赤尾嶼作為與琉球分界的標誌。

  到清朝,中國與琉球的界線在釣魚島南面海槽一帶已成為中國航海家的常識。清朝第二次冊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並寫下《使琉球雜錄》。該書第五卷中記載了他途經釣魚島、赤尾嶼後為避海難而祭祀時,船上人告訴他船所經過的海槽(當時稱為“過郊”或“過溝”)即是“中外之界”。此後,1756年赴琉的周煌在其《琉球國志略》第十六卷中也提到汪楫“問溝之意,曰中外之界也。”證實了“黑水溝”是“與閩海界”,以海槽相隔,赤尾嶼以西的釣魚島各島皆為中國領土。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冊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傳信錄》當時對日本及琉球影響極大。該書是經徐葆光在琉球潛心研究,與琉球地理學家、王府執政官等人切磋後寫成的,十分嚴謹可靠。它被譯成日文,成為日本人了解琉球的重要資料來源。該書指出冊封使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從福州出發,經花瓶、彭佳、釣魚各島北側,自赤尾嶼達姑米山。書中又注出姑米山乃“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即鎮守琉球邊關之山,而將現八重山群島的“與那國島”稱為“此琉球極西南屬界”。

  上述説明,明清兩朝政府一直視釣魚島為中國領土。直至清光緒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戰爭的前一年,慈禧太后還曾下詔書,將釣魚島賞給郵傳部尚書盛宣懷,作為採藥用地。此詔書中寫道:“盛宣懷所進藥丸甚有效驗。據奏,原料藥材採自台灣海外釣魚臺小島。靈藥産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該卿家世設藥局,施診給藥,救濟貧病,殊堪嘉許。即將釣魚臺、黃尾嶼、赤嶼三島賞給盛宣懷為産業,供採藥之用。”(2)

  關於釣魚島自明代以來即為中國領土,這不僅是中國政府的立場,也是日本著名歷史學家井上清教授經過嚴肅認真考證後得出的結論。井上清曾于1972年撰寫了一部專著,題為《“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他在書中指出,作為一個歷史學家,他經過查閱歷史文獻而斷定: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並非“無主地”,而是中國的領土。正如井上清教授所雲,日本明治維新開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離開中國文獻而獨立言及釣魚島的文獻,實際上一個也找不到。日本最早有釣魚島記載的書面材料當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國通覽圖説》的附圖“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然而,他也是以中國清朝康熙冊封使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為依據的,該圖也是採用中國的“釣魚臺”為島名,並將釣魚島和中國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紅顏色標出,而久米島則同琉球一樣為黃褐色,並照引徐葆光的話稱,久米島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1719年日本學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島志》一書中提到琉球所轄36島,其中並無釣魚島。1875年出版的《府縣改正大日本全圖》中也無釣魚島。甚至直到1879年,中國清朝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日本就琉球歸屬談判時,中日雙方仍確認,琉球是由36島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等島嶼。

  琉球王府權威史書——向象賢的《琉球國中山世鑒》(1650年)也採用了中國明朝冊封史陳侃的記述,稱久米島是琉球領土,而赤嶼及其以西則非琉球領土。向象賢係當時琉球的宰相和最有權威的學者,其觀點自然代表了當時琉球統治者的立場。其後,琉球學者程順則于1708年所寫《指南廣義》中稱姑米山(久米島)為“琉球西南界上之鎮山”,即鎮守國界之意;蔡溫于1726年所著《改定中山世譜》等史書,均指出琉球疆域內不含釣魚島。琉球國當年獻給康熙皇帝的《中山世譜》的圖譜中也無釣魚島等島嶼。日本原國際貿易促進協會常任理事高橋莊五郎經考證認為,釣魚島等島名是中國先取的,其中黃尾嶼、赤尾嶼等固有島名,明確無誤是中國名,與台灣附屬島嶼——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等相同。日本沒有用“嶼”的島名,而福建、澎湖列島、台灣省以“嶼”為名的島有29個,中國古代地圖則更多。赤尾嶼在中國的古書上寫為“赤嶼”,據説這是因為該島係水成岩所構成,故人們根據島上岩石的顏色稱其為赤嶼或赤尾嶼。

  日本有人指出,中國出版的地圖也曾使用過“尖閣列島”或未標明釣魚島,以此作為日本領有主權的根據。在中國歷史地圖冊上,清朝時釣魚島曾標明為釣魚臺,為今台灣沿用。在日軍佔領時期中國出版的地圖上,釣魚島曾被迫改為“尖閣列島”或未加以註明,例如當時上海《申報》出版的中國《新地圖》便是如此。戰後乃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一個時期印製的中國地圖,有的仍沿用或受其一定影響。例如,《中國分省地圖》1956年第一版和1962年第二版均在地圖集最後附加了一段説明:是根據抗戰時期或解放前申報地圖繪製。正是由於上述日軍佔領中國的歷史原因,造成中國地圖中關於釣魚島記述有不盡相同之處。這些只是近代中國半殖民地歷史的遺痕,而決不能證明日本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主權。

  日本的地圖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國的島名。據不完全統計,從1935年至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種地圖及大百科事典中,有2/3沒有記載所謂的“尖閣列島”,有的稱“魚釣島”。日本方面關於釣魚島所屬各島的稱呼更為混亂。據説日本最早提出叫“尖閣列島”,是1900年5月沖繩師範學校教喻黑田岩恒根據英國人稱呼的“尖頭諸島”演化而來的。1921年7月25日,日本政府將該島作為“國有地”編入日本地籍時,才將赤尾嶼改為“大正島”,但長期以來日本政府並未正式使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向盟軍司令部提交材料時,日本海上保安廳水路部的海圖仍使用中國命名的黃尾嶼、赤尾嶼;1969年,美軍佔領下的琉球政府的正式文件和告示牌上也使用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名。1969年5月釣魚島海域有石油的消息傳出後,沖繩地方政府收到石油公司大量要求勘探的申請,此時根據琉球石垣市市長命令,日方開始在釣魚島上建標樁,並再次將黃尾嶼改為“久場島”,將赤尾嶼改稱“大正島”。

  然而,由於這些島嶼的名稱並未經敕令(天皇的詔令)命名,所以1972年以前,日本政府未曾舉出各島詳細的島名來強調主權,而是一直籠統地稱為“尖閣列島”或“尖閣群島”。時至今日,日本一些地圖對這些島嶼仍使用中國名,例如,1984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地圖帳》便清楚地寫有漢字並標注了日語發音:魚釣島(Uotsuri jima)、黃尾嶼(Kobi sho)、赤尾嶼(Sekibi sho)。而且現在沖繩縣地方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正式文件中,也都使用黃尾嶼、赤尾嶼這一稱呼。直到1995年2月防衛廳向眾議院預算委員會提出的“防衛廳資料”中,還在使用中國的島名,即黃尾嶼、赤尾嶼。(3)

  二、日本非法竊取釣魚島的始末

  (一)日本染指釣魚島,是日本明治政府對外擴張政策的延伸,是以戰爭為背景的蓄謀已久之舉。

  日本最早“發現”釣魚島,是在日本吞併琉球,將琉球國改為“沖繩縣”之後的1884年,比中國文獻最早記載該島都遲約500年。

  據日本史書記載,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發現“久場島”(黃尾嶼)有大量信天翁棲息,可銷往歐洲,便於1885年要求沖繩縣令允許其開拓,並在島上樹立標記,上寫“黃尾島古賀開墾”,日本政府以此為據,稱釣魚島是“無主地”,是由日本人先佔的,而非甲午戰爭時從中國奪取的。然而,歷史事實又是如何呢?根據日本官方檔案《日本外交文書》第十八卷的記載,1885年9月22日沖繩縣令西村根據日本內務省命令所作調查稱:“有關調查散在本縣與清國福州之間的無人島事宜,依先前在京本縣大書記官森本所接秘令從事調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島、久場島及釣魚島為古來本縣所稱之地方名,……隸屬沖繩縣一事,不敢有何異議,但該島與前時呈報之大東島(位於本縣和小笠原島之間)地勢不同,恐無疑,係與《中山傳信錄》記載之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等屬同一島嶼。若屬同一地方,則顯然不僅為清國冊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稱,作為琉球航海之目標。故是否與此番大東島一樣,調查時即立標仍有所疑慮。”(4)

  此秘密調查説明,日本明治政府已了解到這些島嶼並非無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國發生領土爭議的地區。但內務卿山縣有朋等仍不甘心,要求再做調查,以利建立日本的“國標”。其理由是,這些島嶼雖與《中山傳信錄》所述相同,但清國只是借助這些島嶼作為識別航海方向之用,“並未發現其他清國所屬證跡”;關於島名,日、中有所不同,故無關宏旨;且這些無人島靠近八重山群島。當時日本表面上提出的琉球兩分方案雖曾表示將八重山劃歸中國,實則早存得寸進尺之心。然而,調查結果反使山縣不敢輕舉妄動了。

  1885年10月21日,日外務卿井上馨致內務卿山縣有朋信中稱:“經詳查熟慮,該等島嶼也接近清國國境。與先前完成勘查之大東島相比,發現其面積較小,尤其是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近日清國報章,刊載我政府擬佔據台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之傳聞,對我國抱有猜疑,且屢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此刻若公然建立國標,必遭清國疑忌,故當前宜限于實地調查及詳細報告其港灣形狀、有無可待日後開發之重要物産等,而建國標及著手開發等,可待他日見機而作。”井上還叮囑山縣,不宜將日方秘密調查公諸報端,而要暗中進行,以免引起中國及國際上的異議或反對。同年11月24日,沖繩縣令西村將奉命調查結果秉報內務卿,要求給予指示:“建立國標一事,如前呈文,未必與清國完全無關,萬一發生糾紛,如何是好。”翌日,內、外務兩卿聯名下令:“切記目前不可建(國標)。”(5)顯然,當時日本帝國正在加緊擴軍備戰,伺機侵吞朝鮮,並最終與清政府決一雌雄,而不願過早地“打草驚蛇”。

  直到1893年,即中日甲午戰爭的前一年,日本沖繩縣知事要求將釣魚島等劃歸沖繩縣時,日本內、外兩卿還將此拖了一年。甚至到甲午戰爭那年,因日本尚無獲勝的把握,故政府仍以“該島究竟是否為帝國所屬尚不明確”為由而加以拒絕。

  然而,1894年11月底,日軍佔領旅順口,將清軍北洋水師封鎖在威海衛內,日本明治政府確信對清一戰勝券在握,便擬迫使中國割讓台灣作為媾和條件,並在未通知中方的情況下先行秘密竊取了釣魚列島。同年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發密文給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稱:關於在“久場島”(黃尾嶼)“魚釣島”建標樁一事,雖已下令暫緩,“但今昔形勢已殊”,對這些島嶼“需加管理”,故應重議此事。這次外務省未表異議,並稱“請按預定計劃適當處置”。結果,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戰爭結束,便通過“內閣決議”,將釣魚列島劃歸沖繩所轄,建立標樁。(6)同年4月17日,中日簽署《馬關條約》,中國被迫割讓台灣及其周圍島嶼。直至日本戰敗投降,日本統治台灣長達50年,釣魚島等台灣周圍附屬島嶼也被日本長期霸佔。

  (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日之間懸而未決的釣魚島主權爭議,是美國在中日之間留下的一個領土“疙瘩”。

  美軍佔領琉球之後,曾于1946年1月29日發佈的《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其中第三項中已明確規定了日本版圖所包括的範圍,即“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以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

  隨著冷戰局面的出現,美國才于1953年12月25日發出一份美國民政府第27號令,即關於“琉球列島地理界線”的佈告。該佈告稱,“根據1951年9月8日簽署的對日和約”,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島的地理界線,並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域指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岩礁及領海。這是美國對釣魚島的非法侵佔。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署的歸還沖繩協定(《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中宣佈的日本領土範圍,與1953年美國民政府第27號令完全相同。這樣就將釣魚島切給日本的沖繩縣。日本政府據此主張該島屬於沖繩縣的一部分,並將釣魚島及其周圍海域劃入日本自衛隊的“防空識別圈”內。美國將釣魚島私下擅自交給日本,結果引起70年代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地華人保衛釣魚島運動的浪潮。

  在此情況下,美國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國認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7)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國政府發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國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列島的主權主張。”(8)

  三、從國際法看釣魚島主權歸屬

  (一)日本竊取我國釣魚島,根本不是所謂的“無主地”。

  日本政府關於對釣魚島是“無主地”,日本對釣魚島的“先佔”構成所謂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的説法是沒有史實和法律依據的。所謂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來之物,而釣魚島則分明是被當年的日本帝國竊取的,所以根本談不上“固有”二字。日本政府稱,“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後通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方式的現場調查,不僅發現其是無人島,而且確認沒有清國統治的痕跡,於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決定在當地建樁,正式編入日本領土。”然而,本文已經引述的大量史實充分證明,這種説法純屬無稽之談。

  首先,釣魚列島從明朝時起便已不是“無主地”,而已由中國明朝政府作為海上防區確立了統治權。這些島嶼環境險惡,長期無人居住,但這些無人島並非無主島,況且這些島最先是由中國命名並編入歷史版圖的,是由中國首先發現、記載、利用、管轄、保衛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戰爭之前的約10年間便已深悉以上事實,其對釣魚島並非“先佔”,而是後來暗劫。因為日本當年在決定將這些島嶼劃歸沖繩縣並建標,是在極其秘密的情況下偷偷進行的,事後也未向世界宣佈。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關於沖繩縣郡的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釣魚島或“尖閣列島”。

  (二)美日兩國之間的任何條約或協議,均不具備決定釣魚島領土主權歸屬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稱,《舊金山和約》未將“尖閣列島”(釣魚島)包括在根據該條約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三條置於美國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國將託管地區交給日本後,自然是日本的領土,而且中國對此從未提出任何異議,因而表明中國並未認為“尖閣列島”(釣魚島)是台灣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現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後,中國才提出擁有釣魚島主權問題。

  這顯然不符合歷史事實。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中便明確規定,“要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棄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國領土,這當然包括作為台灣所屬島嶼的釣魚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歷來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片面宣佈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是非法的。早在1950年6月當時的周恩來外長便強烈譴責美國的行徑,聲明中國人民決心收復台灣及一切屬於中國的領土。《舊金山和約》是1951年9月8日美國在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下一手包辦的單獨對日和約。同年9月18日,周恩來外長便代表中國政府宣佈,這個所謂的和約因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所以是非法的,無效的,中國絕不接受,怎麼能説中國沒有異議呢!

  日本政府還時常提起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歸還沖繩協定”中包括“尖閣列島”,企圖以此作為國際法上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的主要依據。然而,這一點連美國政府至今都不承認,況且,中國的領土怎麼能由日美兩國的協議來決定呢?在戰後領土歸屬問題上,日本只能嚴格遵守1945年其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開羅宣言》。

  最近,日本《産經新聞》登出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的一封“感謝狀”,並稱其為“具有一級價值”的史料,是可推翻中國主張的“有力資料”。因為這封“感謝狀”中提到,“中華民國八年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和順等31人遭風遇難漂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這是中國“承認過尖閣列島是日本領土最有力的證據”。(9)

  人們只要對歷史事實稍加分析便會得出一個結論:這份所謂“感謝狀”是根本不足為據的。這是因為,早在1895年日本便通過不平等的《馬關條約》霸佔了中國的台灣省,並在此前先行竊取了釣魚島,而釣魚島又是台灣的附屬島嶼,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所以,在這期間所謂“感謝狀”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當時一些人在日本霸佔台灣及釣魚島情況下的一種認識,而根本不能用它來證明釣魚島是日本的“固有領土”。據史料記載,1941年,同在日本統治下的沖繩與台灣曾因漁業問題就釣魚島發生爭執,東京法院將釣魚島判給“台北州”管轄。(10)由此可見,當時日本在法律上也並未承認釣魚島隸屬於沖繩縣。

  (三)日本難以通過所謂“時效取得”的説法獲得釣魚島主權,日本右翼團體不斷在釣魚島製造事端是徒勞的。

  一些分析家指出,日本之所以不斷在釣魚島生事,原因之一是日本企圖為今後援引國際法中的所謂“時效取得”(Positive Prescription)概念佔有釣魚島奠定基礎。其實,所謂“時效取得”之説,只不過是國際上取得領土時可能出現的一種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數國際法學者所接受,也無真正按所謂“時效取得”原則裁決的國際判例。更何況“時效取得”本身還有一項基本原則,即“連續地、不受干擾地”行使國家權力。(11)

  中日之間的釣魚島領土主權爭議問題,本來是可以通過政府間坦誠、冷靜、務實的協商加以處理的。但是,日本卻不斷有人在政府縱容下登島建立各種標誌,以顯示日本擁有實際控制權,一次次刺激中國。日本一些官員把中國的釣魚島説成是日本的“私人用地”,日本政府對右翼團體活動無法干預。在中國看來,這等於是繼續為日本右翼在釣魚島製造事端開綠燈,並潛含著要求中國政府承認釣魚島是在日本主權下“私人土地”的説法。中國當然不會接受。

  中日兩國和則兩利,鬥則俱傷。既然如此,面對歷史留給中日兩國的懸案,兩國有識之士就應該共同思考,尊重歷史與法理,拿出誠意與智慧,不使它繼續成為可能惡化中日關係的不穩定因素,而爭取和平地、創造性地解決這一問題。

  注:
  (1)陳侃:《使琉球錄》,第25頁。
  (2)《釣魚臺群島資料》,香港《明報月刊》1979年5月,第87頁。
  (3)日本《政治經濟總覽》1996年,《前衛》月刊5月臨時增刊,第109頁。
  (4)、(6)《有關八重山群島、魚釣島所轄決定》,《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
  (5)參閱《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雜卷》。
  (7)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聽政會,第九十二屆國會記錄,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頁。
  (8)香港《東方日報》1996年9月12日等。
  (9)日本《産經新聞》1996年9月23日。
  (10)香港《文匯報》1996年8月18日等。
  (11)端木正主編:《國際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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