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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職工今年可享受生育津貼與生育醫療待遇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02: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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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 李彤) 日前,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從明年1月1日起,非京籍職工將納入生育保險參保範圍,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待遇。

  非京籍職工可享生育保險待遇

  《通知》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這一方面將目前不能參加生育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全部納入覆蓋範圍,實現生育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另一方面,人員範圍擴大。凡是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均在參保之列,而不再區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依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繳費總基數為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生育保險基金由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及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共同構成,支付範圍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與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 低於個人工資標準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即為産假工資,《通知》指出生育津貼不再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計發,調整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天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原參加生育險的職工,在明年1月1日前已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産假,但在之後申報生育津貼的,按新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調整“9個月的連續繳費期”

  此次生育保險覆蓋範圍擴大後,對於新納入參保範圍的女職工,《通知》將“9個月的連續繳費期”做了調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但在9個月後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貼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例如,北京非京籍女職工,如果自2012年1月1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其生育津貼與醫療住院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同一支付;如果其在9個月後分娩且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貼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為確保女職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保險還確定了補支待遇原則。《通知》再次明確了,如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産假天數。

  沒有特殊需求生孩子或不花錢

  《通知》對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部分醫療費用支付項目和定額標準進行了調整,醫療待遇水平將在原有基礎上增長在20%左右,預計增加基金支出2500萬元左右。此次調整主要是針對支付醫療機構的定額標準,同時首次將住院計劃生育手術前相關門診檢查的費用、住院分娩當次産褥期感染等項目納入可報銷項目。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的調整將有利於提高參保人員享受醫療服務的水平,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參保人員如沒有簽訂自費協議(即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目錄範圍外的需求),可實現生孩子不花錢。

  非京籍領津貼 需出具生育服務聯絡單

  參保職工辦理生育住院或申領生育津貼和醫療待遇時,應當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本市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絡單(生育保險專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企業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産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或者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住院醫療費用的申請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審核結算完畢;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企業違規操作最高罰三倍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企業按照本規定的標準支付。針對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額或者參保職工人數的,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瞞報工資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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