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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上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31日 11: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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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在線消息:據財政部網站報道,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通知,要求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全文如下: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促進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産品、服務、信譽較好的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下同)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二)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註冊商標的貨物。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産總額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中型企業製造的貨物的,視同為中型企業。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産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四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採購計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業採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下同)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採購活動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採購。

  第五條 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産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

  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

  第六條 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採購活動。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佔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扶持政策。

  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係。

  第七條 中小企業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政策獲取政府採購合同後,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第八條 鼓勵採購人允許獲得政府採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

  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統計數額。

  第九條 鼓勵採購人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採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採購資金。

  第十條 鼓勵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在融資、投標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的擔保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培訓指導及專業化諮詢服務力度,提高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能力。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具體情況,並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發佈媒體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部門其他項目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情況。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採購信息發佈透明度,提供便於中小企業獲取政府採購信息的穩定渠道。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制度,加強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各項工作的執行和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熱詞:

  • 中小企業發展
  • 政府採購合同
  • 政府採購計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