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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30日 10: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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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發佈《〈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的通告

  為貫徹《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現本市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結合小客車數量調控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予以發佈,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監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以下簡稱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並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國稅、地稅、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商務、工商、質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履職行為的監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佈、搖號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個人指標每月配置一次,單位指標每兩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六條 個人、營運小客車、其他單位的小客車指標額度佔年度指標配置比例,按本《實施細則》(修訂)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經審核合格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參加搖號;

  (三)通過搖號方式獲得指標編碼。

  第八條 下列單位申請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在本市新註冊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在註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第九條 下列單位申請編碼的數量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合計在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三)新註冊企業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第十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申請指標。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且連續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網站上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登陸指定網站或到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對外辦公窗口受理的指標申請,並於每月8日前將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質監、國稅、地稅及其它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以及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和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在接收到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信息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需要提請上級部門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熱詞:

  • 實施細則
  • 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 北京市財政局
  •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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