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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規定“公民代理人”參與仲裁禁收費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8日 11: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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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勝波)在珠三角不少工廠門口,一些無律師證書的“公民代理人”專以代理打工者勞動爭議官司為生。近日,省政府下發《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上述現象預計將大為減少。

  律師不得向群體發公開信代理要約

  近年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集體爭議案件多發,勞動關係複雜多變。此外,隨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爭議案件也呈上升趨勢。面對這種新形勢,《指導意見》提出:從2011年起,廣東將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在全省普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確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有專門的辦案機構、人員編制、辦案場所和財政預算經費。

  更為引人關注的是,《指導意見》對仲裁代理行為進行了一系列規範,其中明確“公民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當事人與代理人應簽訂不收費協議並提供給仲裁機構;不向仲裁機構提供不收費協議的,仲裁機構有權取消代理人的代理資格。”

  “所謂‘公民代理人’實際是一些非正規的法律從業人員,他們參與仲裁産生了許多不規範的現象。《指導意見》出臺後,這種現象有望大為減少。”省律師協會某律師表示。

  《指導意見》還規定,對敏感案件或群體性事件,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不得以發放公開信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代理要約。

  經濟補償金爭議禁止採用風險代理

  《指導意見》還規定,律師不得對涉及財産關係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採用“風險代理”。

  所謂“風險代理”,是指一些勞動者聘請律師代理勞動爭議案件,但暫不支付律師費,而是視案件審判結果再行支付。如果贏得案件,律師將按約定比例獲得報酬;如果輸掉案件,勞動者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不過,部分法律界人士對此規定存在疑問。“主管部門可能擔心‘風險代理’的方式會導致律師為了拿到律師費而激化矛盾,但這並未考慮低收入勞動者的需求。”上述匿名人士表示,採用“風險代理”處理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大多收入較低,且不符合國家法律援助資格。新規實行後,這部分人未來將如何維權成為疑問。

  據介紹,國家有關律師收費辦法明確了四種禁止“風險代理”的情況,包括群體性訴訟案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爭議案件,撫恤金、撫養費和工傷待遇等案件以及社保待遇有關案件等。

  《指導意見》擴大了禁止範圍,將經濟補償金等爭議情況也納入其中。“比如一個打工者被炒了,他又沒錢請律師,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該如何維權?過去是可以用‘風險代理’的,現在就不行。”上述匿名人士建議,政府應完善法律援助手段,以解決《指導意見》出臺後可能出現的法律覆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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