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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城市消協提意見 修改汽車“三包”不合理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9日 00: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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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志新 通訊員張鏑 杜菲 劉昕蕾)昨日,武漢、北京、香港等21城市消協組織及中國消費者報聯合向國家質檢總局送交《關於完善的若干意見》,提出因質量問題退換的汽車不應收取“折舊費”等7條意見。

  退換汽車不應收“折舊費”

  《意見》指出,産品質量存在瑕疵,銷售者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産品質量法》自始至終未提及“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的問題,而汽車“三包”規定卻要求退換車要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有違上位法原則,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

  提供備用車限定時間需縮短

  《徵求意見稿》規定,等待維修備用件的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意見》指出,超過5天才提供備用車,時間太長。因為汽車在“三包”期發生的質量問題,是經營者責任,其過錯已影響消費者正常工作和生活,應縮短時間。

  累計修理超5次換車于法無據

  《徵求意見稿》規定,汽車産品售出後30日之內,出現因質量問題而産生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銷售商應負責免費退貨。《意見》指出,因錯後提車等各種原因,消費者很難在30日內發現汽車質量問題,免費退車應以實際公里數核算較為合理。

  《徵求意見稿》規定,整車“三包”期內,因産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或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意見》指出,《消法》規定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所謂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規定,于法無據。

  發動機不應算作損耗件

  《意見》指出,有廠家將整車所有能轉動部件都列為損耗件,此做法顯然不合理。汽車發動機、連接桿、方向盤等不應算作損耗件,廠家這樣做無非是想借“正常磨損”來逃避“三包”責任。

  此外,《意見》還指出,銷售商説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責,而不能整車免責;要明確指定質量鑒定第三方,盡可能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在修理商義務中,應規定保證修理後的産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復維修。

  據了解,汽車産品“三包”規定於2004年底徵求意見後,在各方爭議和博弈中一直拖延未決。今年下半年,國家質檢總局起草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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