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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稱政府主導是規範校車安全管理首要前提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5日 08: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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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將校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才可能有效治理不合格校車、黑校車氾濫的問題

  在校車安全條例問世之後,必須明確不執行條例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條例執行過程的監管

  11月26日上午,在距離甘肅校車事故發生僅10天的時間,遼寧省鳳城市寶山鎮一輛校車因道路濕滑發生側翻,造成35名孩子受傷。

  “我要求法制辦在一個月內制定出校車安全條例。”接連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令人震驚,在溫家寶總理對於校車安全立法問題進行了明確表態之後,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召集教育部、公安部等多個相關部委的負責人,針對校車安全條例開會徵求意見。

  對此溫家寶進一步指出,“把校車安全問題真正納入法制的軌道。這樣才能引起人們的重視,並且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事實上,校車安全事故每每發生之後,有關立法缺失的問題就會引起社會的關注,但議論紛紛之後卻是沒有了下文。

  目前,這部被寄予太多希望與責任的條例有了總理的表態之後,接下來需要面對的是更為繁複的條例制訂工作。

  在採訪了多位業內專家後,《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如此時間緊、任務重的條件下,校車安全條例將面臨誰來出錢、誰來負責、誰來監管等一系列“棘手”問題。

  明確校車公共服務性質

  甘肅、遼寧等地的校車事故,使得制度出臺的進程加快:

  甘肅正寧校車悲劇發生後各地開展安全大檢查;

  教育部新聞發言人隨後表示,教育部等十幾個部委正在討論我國校車制度的建立問題;

  國務院法制辦召集多個相關部委,針對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

  ……

  一部旨在為校車安全問題建章立規的校車安全條例終於呼之欲出。

  接受《法制日報》採訪的多位專家均認為,溫家寶總理提出把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可謂從根本上抓住了校車安全問題的實質。

  那麼在法律框架之下如何解決校車安全頑疾呢?

  “在校車安全條例當中,關於校車的法律制度,重點要解決這樣幾個法律關係,最重要的是界定校車帶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性質,從而進一步界定政府的責任,其次是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的責任、家長的責任、學生的責任以及校車的經營者和管理者的責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説。

  “一般來説,法規的構成第一條是立法目的、立法依據;第二條要解決適用範圍。接下來要有一系列原則的確定。再接下來應該有推行的主體、管理機構。因此,在校車安全條例中要明確怎樣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權限、各自的管轄範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對《法制日報》記者説,“再接下來應該是具體的運作機制,包括運行的規範都需要具體規定,甚至包括相關人員培訓、不同地域間的交接協作等。”

  楊建順認為,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在管理機制方面,除了權限、轄區的劃分外,同樣重要的是條件保障、經費保障等。

  “有關校車的購買、駕駛員的聘用、管理,校車的日常運行維護,都需要條例進一步明晰。”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説,首先,對於校車的生産,需按照國家標準,建立準入機制,這才能保障校車生産的質量,為了鼓勵校車開發和生産,政府可適當減免生産廠家的稅收,同樣,對於校車駕駛員,也必須有更高的要求,從目前政府出資解決校車的地方實踐看,聘用的校車駕駛員均有三年以上駕齡,同時要求沒有不良駕駛記錄和精神病史。

  “還應在條例中給予校車優先的通行權,在校車的安全標準上,也應該高於一般的車輛,包括司機的資質,這些都應該有特別的要求。”王敬波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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