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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佔補償專項公開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30日 0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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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1月29日電 (記者陳仁澤)日前,農業部、監察部就進一步加大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力度聯合下發通知,要求按照新修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真正把農村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落到實處。

  《規定》指出,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資産、各類資源(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灘塗、水面、“四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等8大類,44小項。

  《規定》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規定的公開內容進行逐項逐筆公開。凡涉及集體土地徵佔補償及分配情況,集體資産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等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專項公開。集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對於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據介紹,《規定》適用於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規定》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兩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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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村集體經濟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