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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假新政或減少晚育假 女職工職場壓力恐將增大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9日 1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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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産假雖然只有90天,可還有30天的晚育假、15天的難産假,這些現在還有嗎?”表面上看來産假延長了,可實際上或許是減少了。”

  “産假的延長勢必導致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增加,一筆不小的費用是否最終加在居民的身上,增加投保金額呢?”

  “單位不執行産假規定才罰款5000元,對單位來説是‘毛毛雨’,根本不在乎。”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提出産假擬由90天增至14周,流産者也有不少於2周的産假,首次將私營企業納入法規等等。

  然而,《意見稿》一齣臺並沒有獲得女性和家庭的全面擁護,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質疑。

  私營企業首次被納入

  和現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意見稿》中有兩點和過去不同。一是,對於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更加靈活,不像過去那麼死板,這也有利於以後根據條件變化隨時調整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對女職工身體健康有利。另外重要的一個就是過去的規定當中沒有私營個體企業,現在將他們明確地納入進來,體現了公平對待的原則。

  《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産假,並細化了流産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不少於2周的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不少於6周的産假。

  《意見稿》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包括私營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都要遵照規定執行。

  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意見稿》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晚婚晚育假期反減少

  《意見稿》一齣,準媽媽小王告訴記者,自己做好了母乳喂養的準備,聽到産假有望延長的消息,希望能儘快執行,自己能趕得上,可以增加自己的親子時間,“産假多一天是一天。産前産後都有假才好,對職業女性應該多一些關愛!”

  可是,有不少人也同時發現,原本除産假90天外,還規定可在其基礎上增加30天晚育産假、難産産假15天。然而,新出臺的《意見稿》中已無這樣的規定。

  “現在説是增加了8天産假,那原來的晚育産假、難産産假是否還保留呢?”不少媽媽和準媽媽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如果不保留,那就表明,晚婚晚育者實際假期反而減少。

  針對這個問題,網絡上爭議不斷,有些人認為,晚婚晚育在過去是少數人的行為,政府為鼓勵而推出了晚育産假,“現在差不多都是30歲左右才生孩子,而24歲就已算是晚婚晚育了,絕大多數人都是晚婚晚育,沒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對待。”事實上,從新的規定來看,這些條款不再存在了,也就是説,晚婚晚育不再另獲優待。

  針對這條規定,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張車偉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現在産假的規定更多是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出發的。

熱詞:

  • 産假
  • 女職工生育
  • 職場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