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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迅速重罰跨國企業漏油 與中國行動遲緩迥異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3日 08: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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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美國石油巨頭雪佛龍公司因在巴西海域的油井發生原油泄漏事故,被巴西環境與可再生自然資源協會處以5000萬雷亞爾(約合2750萬美元)的罰金。同時,巴西裏約州將通過司法程序要求該公司進一步賠償,“初步估計總賠償金起碼超過1億雷亞爾”。

  此時,距離巴西裏約州海域的坎波斯盆地弗拉德區塊被查出有原油泄漏,只有13天。

  今年6月我國蓬萊19-3油田發生的溢油事故,直至7月初,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才召開新聞發佈會説明情況。其間,康菲中國查源堵漏工作進展遲緩,數次撒謊不承認有新的溢油點。而且,我國海洋局對美國康菲石油公司20萬元的罰款也遲遲不見結果,相關民事賠償更是遙遙無期。

  巴西為何能在處理環境污染問題時作出迅速反應?康菲公司的漏油事件為何遲遲畫不上句號?這兩個幾乎都是在上世紀80年代頒布環境保護法的發展中國家,為什麼會有如此迥異的現狀?

  中國青年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曾對巴西環境司法問題進行過系統研究的中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摯萍教授。

巴西保護公共利益的“第四部門”

  事故發生後,巴西聯邦警察上周宣佈就此次漏油事件展開調查,責任人或將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巴西法律規定的雙罰制,個人和法人都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檢察機關的強勢地位可帶動警方和法院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從而更積極地介入。”李摯萍説,巴西警察能夠迅速介入、且相關組織能立即作出處罰的關鍵在於,巴西的環境司法制度賦予了檢察機構強大的權力,檢察機構廣泛介入環境保護之中,形成獨特的檢察機構環境司法。

  1981年8月31日,巴西頒布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家環境政策法》。這部基本法確定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框架,規定了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確立了環境損害賠償的嚴格責任等,檢察機構不但可以代表環境公共利益介入民事訴訟,而且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1988年,《憲法》用了三個條文,即第127條、第128條和第129條來規定檢察機構的職責、權限。此後幾年間,巴西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公共利益的立法,並授權檢察機構進行保護。

  “檢控環境犯罪是巴西檢察機構的一項傳統權力。”李摯萍説,在巴西,檢察院被稱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第四部門”,具有強勢地位。憲法第129條列舉了檢察機構的9項職能,除了傳統的檢控犯罪的職能外,還有通過民事調查和公益訴訟,保護公共和社會遺産、環境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職能。

  1998年,巴西制定了《環境犯罪法》,該法對當時立法中有關環境違法的刑事和行政制裁條款進行了編纂,大大加強了檢察機構追究環境犯罪法律責任的力度。

  李摯萍説,巴西的環境立法從內容到體系已經相當成熟,甚至有學者認為,其堪稱世界上最先進的環境法體系之一。

對康菲處罰遲緩有些“不可理解”

  和巴西的高處罰、快處理不同,自6月初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兩次接到漏油報告,時隔1個月後,國家海洋局才于7月5日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根據現行環境保護法,此次事故對康菲的索賠金額最高僅為20萬元人民幣。

  有報道稱,在國家海洋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所作出的處罰中,只有停産處罰才真正讓康菲感到疼痛,因此加快了溢油事故的處置。

  在康菲溢油事件中,諸多媒體關注到我國滯後的環境法律法規,從溢油應急處置監管、處罰畸輕,再到環境公益訴訟、漁民的民事索賠,最終均只能歸咎於法律法規不給力。

  李摯萍認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對事件處理行動緩慢,雖有收集索賠依據難的合理原因,但仍有“不可理解”之處。

  “並非確定了所有的環境損害數據,才能夠採取行動,比如罰款就可以先行。如果構成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也可以先作出。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並不需要把所有的損害數額都清楚了,才可以採取行動。”李摯萍説,“民事索賠也不會影響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目前的處罰限額仍是依據過去環境保護法的價值觀,要為促進經濟發展服務,沒有直接和環境損害挂鉤。”李摯萍説。

  李摯萍認為,處罰偏輕是我國的立法傳統之一,較之巴西,力度差很多。“巴西在保護環境方面更有意識,習慣很強。上世紀90年代,我國的檢察官到巴西訪問,強烈感受到巴西人對環境的熱愛,以及巴西檢察機關對環境的關注。”

明確公民環境權是重中之重

  兩國環境立法中的原則性區別,在於公民的環境權是否明確。李摯萍認為,這是立法上的重中之重。公民參與環境事務、提起公益訴訟、請求環境審判的來源,正是公民環境權,這是環境保護領域中的核心權力。

  然而,學者呼籲了幾十年,對此,我國立法還沒有非常明確地確定下來。“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她説,巴西公民的環境權不僅來源於環境保護法,也具體到憲法中,這是賦予檢察機構代表公共利益的依據。

  近年來,我國的環保公益組織、環保部門、檢察機關、法院等都在環境保護方面作了新的嘗試,逐漸增加了司法能動性。但是,仍然有數量眾多的環境糾紛的解決,過於依賴行政手段,無法進入到司法程序。

  李摯萍認為,中國與巴西存在共同的問題——行政執法比較薄弱。巴西正是因此而尋求另外的解決途徑。巴西的檢察機構可以開展民事調查、進行法庭外的調解、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控環境犯罪,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環境行政執法太弱和不到位的缺陷,進一步向公眾宣示了環境、環境法和環境政策的重要性和權威性。

  李摯萍建議,我國可以選擇性地借鑒巴西的經驗。目前,雖然不可能把我國檢察機關的職能強化到巴西的程度,但由檢察機關去完善民事、行政的公訴制度,推動檢察機關更積極地介入到公益訴訟中,是可以考慮的。

熱詞:

  • 公民環境權
  • 漏油
  • 康菲石油公司
  • 環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