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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應當視為國家核心利益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4日 01: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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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新華社《經濟參考報》舉辦的“海上環境事故與生態安全”研討會13日在北京舉行。與會專家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應同國防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一道,被視為國家的核心利益。他們呼籲,應以渤海灣蓬萊19-3項目溢油事故(以下簡稱“康菲溢油事故”)的經驗教訓為契機,強化環境事故監測和監管,暢通民事和刑事訴訟機制,理順海上油氣開發戰略。

  “在康菲溢油事故爆發前一年,美國墨西哥灣就爆發了全球最嚴重的漏油事故。早在那個時候,海上油氣開發的溢油風險就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國務院參事、國家能源局前局長徐錠明認為,海上油氣勘探和開採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各種突發性事件隨時可能發生,各部門應將非常態管理置於常態管理之中。

  在環境事故監管方面,多位部委專家均在會上呼籲,環保部、國土部、海洋局、交通部應建立更高效的部際協同機制,根治“九龍治海”局面。國土資源部海洋辦公室原副主任蕭漢強建議,國家應成立“渤海管理委員會”,制定統一的渤海管理法規;同時遵照“陸海統籌”的方針發展渤海海洋經濟,並協調好環渤海經濟區有關部門和地區之間的分工合作。

  多位與會人士強調,唯有透明信息,才能實現明智政策的普及推廣和得到社會的認可。中國科學院煙臺海岸帶研究所所長施平建議,海洋溢油污染發生時,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全社會至少是學術機構公佈溢油量等核心數據;允許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民間力量為清污、監測工作出謀獻策和提供支持;同時,應及時發佈沿海産品受影響情況,以減少社會恐慌和次生災害。

  為避免重蹈康菲溢油事故覆轍,在海上油氣開發戰略調整上,蕭漢強還指出“渤海灣不能進行掠奪式、破壞性的強化開採方式。”因為,渤海海域地質油藏特點就是構造破碎、斷裂發育、油藏複雜,渤海灣是我國近海四大海域生態環境最脆弱的海區,部分地區由於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十分嚴重。

  蕭漢強認為,在人為因素方面,近年來我國海洋經濟高速發展,沿海地區人口激增和臨港經濟的興起,已經給海岸帶和海域的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壓力。"渤海灣的生態文明建設應放在第一位,油氣開發必須有控制、有節奏地進行。"蕭漢強總結道。

  據記者了解,在對康菲溢油事故周邊海域進行清污、堵漏的同時,有關方面對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工作已同時進行。在官方,國家海洋局已啟動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程序,並宣稱將由其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但此次溢油事故的生態損害評估報告和訴訟方案迄今未公開。

  "針對諸如康菲公司瞞報、漏報、謊報等故意欺騙的行為,可以根據保存的歷史數據,作為處理相關後續事宜的法律依據。"煙臺海誠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趙君才建議,在海洋環境事故的監測方面,應建立以石油平臺/浮標為載體的石油污染實時、在線、連續的監測網絡,尤其應在相關石油泄漏嚴重的區域開展重點監測。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曹明德則建議,由於康菲溢油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可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在民事責任之外,國家海洋局則可據此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曹明德指出,我國《刑法》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即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處以七年有期徒刑。

  另在民間,據透露,國內某律師事務所已接受500位漁民的訴訟委託,但面臨取證難、立案難、鑒定難等問題。中華環保聯合會秘書長顧問、空軍少將呂克勤對此指出,應允許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環保類社會團體,向康菲公司發起環境公益訴訟。

  呂克勤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已向國家海洋局致函,表示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社團,願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曹明德也強調,公眾參與應當作為我國法制建設的不二法門,考慮到訴訟氾濫的風險,可先不放開公民個人起訴。

  多數與會專家反對"中國政府管不住康菲公司"的説法,併為上述訴訟提供法理依據。徐錠明強調,《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規定:"為開採石油而設置的……陸岸油(氣)集輸終端和基地,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參與實施石油作業的企業和個人,都應當受中國法律的約束,接受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徐錠明稱,即便國內法沒有詳細條款,上述條例也兩度指出:可"參照國際慣例"。

責任編輯:郭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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