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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公務車選用車型管理細則公佈 一般不超18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9日 04: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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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後價格不超過18萬元

  本報北京11月18日電 (記者郭舒然)為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能減排,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採購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日前聯合發佈《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明確,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徵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據悉,《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聯合發佈的程序産生。三部門組織汽車行業第三方機構的技術經濟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負責申報企業和車型的技術審查、參與《目錄》車型專項核查以及提供其他相關的技術支持。《目錄》原則上每年制訂、發佈一次。

  《細則》明確,申報《目錄》的轎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後價格不超過18萬元。申報《目錄》的其他車型的具體要求結合實際用車需求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當出現産品參數和配置信息發生較大變化、廠家申報價超過規定價格等情形時,將取消該車型入選《目錄》資格。

  《細則》還對申報《目錄》的汽車生産企業應符合的條件做出了規定:工信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內的汽車生産企業;具備持續的整車技術研發和産品改進能力,設有産品研發機構,近兩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支出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均不低於3%;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內沒有重大知識産權糾紛、重大産品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自覺加強銷售和服務網絡管理,規範銷售和售後服務,實施全國統一的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並認真履行。

  《細則》指出,三部門要加強對《目錄》車型申報和評審的監督管理,不定期對列入《目錄》車型的産品技術指標、配置、價格和服務等開展專項核查,查處違規行為。汽車生産企業應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資料和數據,並保持《目錄》車型技術參數、性能、配置、價格等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提高價格或降低車輛性能、配置及保修期。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報《目錄》的企業和車型有不符合《細則》有關規定的,可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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