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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房價地價下月起全監測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5日 06: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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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昨日以政府令形式頒布,下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此前的《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相比,《辦法》明確要監測“房屋買賣、租賃和土地出讓”價格,但“臨時價格干預”條款被刪除。

  據北京市法制辦通報,《辦法》是北京首次明確價格監測制度,旨在發揮價格監測在宏觀經濟調控決策中的作用。

  價格監測服務宏觀調控

  送審稿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徵兆或已經發生異常波動時,價格監測機構應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啟動應急價格監測工作預案。“必要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依法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而《辦法》刪除了該條款,未提及“價格干預”字樣,僅強調價格監測的目的在於為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明確了政府價格管控底線”

  經濟學家、國務院特邀監察員、國家價格指導委員會委員梁小民表示,價格管控包括立法層面和行政干預兩個層面。國家的價格監測法規尚未出臺,因此,此前不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地方政府,多采用行政干預的方式,“政府和行政強制色彩太突出,而且行政干預不能長久實施”,但北京此舉即通過立法形式明確價格監測制度,且刪除“價格干預”條款,則“更契合市場經濟,表明政府從行政干預的強制手段,向市場調節的柔和手段過渡”。

  他認為,之前,一些地區的價格管控“管了不該管的事情,比如高檔酒的價格,”偏離了政府價格管控的定位,“只應該涉及跟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因此,北京新近出臺的《辦法》,相當於明確了政府價格管控的“底線”,只涉及《辦法》中規定的八類內容。

  政府干預價格條件尚未明確

  北京市社科院法制研究中心科研人員成協中認為,作為政府掌控市場價格的手段,價格監測只是為政府的公共決策提供依據,其本身並不會直接影響到公眾生活。而政府根據價格監測結果,作出價格調控等公共決策,則屬於價格監測立法範疇之外的問題,需要另外的法規予以調整。

  不過,他表示,截至目前,調整政府價格干預的法規,也就是政府啟動價格干預的前置條件、流程、何時解除等,尚未出現。

  ■ 變化

  【範圍】

  具體到房價地價房租

  價格監測的內容,《辦法》仍規定為糧油、成品油等八大類。

  不過,八類價格監測內容中的第六類有所變化,即房地産市場的價格監測,《送審稿》的表述為“房地産領域相關價格”,而《辦法》則明確為“房屋買賣、租賃和土地出讓”。

  對於上述變化,經濟學家、國務院特邀監察員、國家價格指導委員會委員梁小民表示,《送審稿》原文指向性不強,“法規條款不能太抽象,不能過於寬泛,否則不易操作”。

  而《辦法》則在房地産市場中,選擇了兩種跟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價格——房屋買賣和租賃價格,一種對房價産生直接影響的價格——土地出讓價格,“更具體更便於執行”。

  【手段】

  應急監測查異常波動

  與《送審稿》相比,《辦法》新增“應急監測”內容,規定當“社會公眾集中購買某類商品、某類商品價格波動明顯”時,政府將啟動應急監測,並採取調控措施。

  梁小民説,上述新增條款,表明政府回歸到市場管理的本位,“跟價格干預和價格調控相比,政府更重要的職責在於調查、掌握、分析價格變化情況,及時發現投機苗頭,提前採取應對措施,快速平息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他舉例説,“比如‘蒜你狠’,‘姜你軍’,如果政府能及時發現蒜、姜的價格上漲勢頭,發現其中的價格上漲原因,提前瓦解投機行為,百姓就能從中受益”。

  他強調説,政府價格監測信息應公開,“取得百姓的理解和支持”。

  【處罰】

  拒不配合最高罰3萬

  《辦法》要求,凡是從事價格監測的工作人員,均應持證上崗。並執行“保密規定”,對屬於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信息,予以保密。一旦瞞報、虛報、篡改、洩露屬於國家或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信息;或將價格監測信息用於宏觀經濟調控、價格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則給予行政處分,乃至於追究刑責。

  市價格監測中心表示,價格監測是準確掌握市場價格運行的第一手資料的途徑。“應急監測”啟動時,監測範圍有可能涉及個人。對於不配合價格監測的行為,《送審稿》僅規定:非定點單位拒絕配合,予以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辦法》則規定:單位和個人須如實提供價格相關信息,拒絕配合,影響價格監測工作且逾期不改,最高將處以3萬元罰款。

  八類實施價格監測的商品和服務

  (一)糧、油、肉、蛋、菜等農副産品

  (二)鋼材、水泥、有色金屬等工業生産資料

  (三)化肥、農膜、農藥等農業生産資料

  (四)成品油、燃氣、煤炭等能源産品

  (五)汽車、通訊設備、家用電器等機電産品

  (六)房屋買賣、租賃和土地出讓

  (七)醫療、教育、客貨運輸等服務

  (八)國家和本市確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務

  ■ 背景

  目前,北京已形成了覆蓋全市16個區縣的價格監測信息網絡,確立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近千個,建立和實施了符合首都市情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內容涵蓋了主要農副産品、重要工農業生産資料、能源機電産品、基本日用消費品、房屋土地出租出讓以及部分重要服務價格等,近600多個監測品種。

  形成了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等多元化信息報送體系。

  ■ 名詞解釋

  價格監測

  價格監測是指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相關信息進行跟蹤、採集、分析、預警、報告。

  由價格主管部門監測分析價格及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反饋價格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效果;實施價格預測、預警,並及時提出建議。

  新京報製圖/許英劍

  3種監測方法

  如何進行價格監測?《辦法》提出了3種方式:常規監測、專項調查、應急監測。

  1 常規監測

  依託于各定點監測點,職能部門將選取合法經營、信譽良好、具有行業代表性的經營者,並向社會公告。目前,北京已在超市、商場、醫院等場所,設立了880個定點監測點,每天報送所監測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和數量。

  2 專項調查

  主要針對經濟運行中的熱點和難點、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價格問題。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舉例説,“要想知道近期豬肉漲價的原因,就得通過專項調查主動監測。”

  3 應急監測

  則適用於公眾集中搶購、某類商品價格波動明顯等情形,“應急監測”一旦啟動,價格監測將不僅僅依託于定點監測點,監測範圍將擴大到非定點單位。北京將建立價格監測預警網絡,細化應急監測預案啟動和解除條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上報應急監測期間市場價格波動的情況、原因和建議。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王姝 蔣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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