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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身份成護身符 “老賴”行為受特別保護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4日 13: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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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和村裏的鄉親們一起集資借給建築公司的100多萬元,至今沒能討回。即使手握著法院的勝訴判決,卻因公司老闆是河北省魏縣人大代表,而遲遲無法執行。(《中國青年報》11月11日)

  無獨有偶,之前也有類似報道:行走在路上,被轎車撞倒受傷。50多歲的何某,將駕駛員李某和擁有車輛所有權的羅某告上了法庭,索要賠償。法院一審判定何某勝訴,李某和羅某共同賠償12萬多元。可幾年過去了,羅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昨日,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60名“老賴”的名單,其中包括羅某,羅某係衡東縣人大代表。這些“老賴”將被限制高消費。(《瀟湘晨報》9月29日)

  媒體屢屢爆出人大代表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賴賬不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大代表這一群體的公眾形象。在此,我們不要過多地去責怪媒體的“不留情面”,可能還有人會説,暴露的只是“冰山一角”。有關方面應該反思,不能讓“人大代表”身份成了“老賴”的“護身符”。

  人大代表不是特權一族,應模範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人大代表也不例外。人大代表作為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之一,的確具有法定特權,如言論免責權、人身特別保護權等;但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權利是保護人大代表的公權行使,而不是為私權所設,更不是公權私用的“擋箭牌”和“護身符”;因此,人大代表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賴賬不還,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代表法明確規定“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等是人大代表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承擔法律責任和義務,人大代表理應率先垂范。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賴賬不還,有損“人大代表”形象,人大代表自身應該反思:無論如何也不能當“老賴”。

  法院執行機關應依法一視同仁,加大力度。據報道,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將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的羅某列入“老賴”名單予以曝光,並被限制高消費,值得讚賞。又據報道,“為了這個案子,我們的辦案人員、庭長、執行局局長都去了好幾次,但李風民始終避而不見。”負責案件執行的二庭庭長李國忠説,“根據目前的情況,我們的意見是按拒執罪啟動立案偵查程序”。應該説,滄州中院執行機關也在想方設法破解“執行難”,同樣值得肯定。然而,當事人大代表就是賴賬不還,法院“執行難”的苦惱,難以消除普通老百姓心中的不滿。法院執行機關要努力破解“執行難”,不能因其是人大代表而畏首畏尾,相反要借助方方面面的力量,加大對諸如有“人大代表”等光環的特權人的執行力度,破解“執行難”,以樹立法律的尊嚴,取信於民。

  人大機關應支持執法,不能袒護。人大常委會是法律監督機關,監督和支持“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所在;協助和支持法院依法處置“老賴”,也是人大常委會的職責所在。對於人大常委會來説,人大代表就相當於“自家人”,一旦出現人大代表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相關人大常委會不能因其是“自家人”而袒護;理應敦促“自家人”履行法律義務,必要時可以依法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或啟動罷免案予以罷免其代表職務,為法院強制執行掃清障礙。據報道,“此案是省政法委掛牌督辦的,我們給邯鄲市人大、政法委都有建議函、情況報告,給魏縣人大有正式的司法建議,取消其人大代表資格。”李國忠説,“但魏縣人大給我們來函,不但沒有正面回應建議,還説判決有問題”。滄州中院向中國青年報記者提供的魏縣人大2010年3月22日回復函也顯示:“在研判貴院和當事人的情況説明後,我們認為此案需進一步商榷。擬將此案列入下次人大常委會議題,由人大常委會集體決定後再復”。從報道來看,不能説該縣人大常委會在袒護“老賴”代表,但從回復函中也看不出有多少支持法院執行工作的跡象。不過從報道結果上來看,該人大代表職務還是被暫停了。中國青年報記者又聯絡了邯鄲市人大和魏縣人大,邯鄲市人大辦公室工作人員李先生告訴記者,“第十二屆人大代表名單中沒有李風民這個人”;魏縣人大辦公室王姓負責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李風民的代表資格已經在2010年被停了”。

  不能讓“人大代表”身份成了“老賴”的“護身符”。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權,是對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代表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並據此作出決定”。只有出現以上公權情形時,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權駁回;否則就依法准予限制人身自由。若出現人大代表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賴賬不還的非公權情形時,沒有所謂“商榷”的,應依法支持法院准予採取強制措施,不能讓“人大代表”身份成了“老賴”的“護身符”。(滕修福)

熱詞:

  • 人大代表
  • 老賴
  • 人身特別保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