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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修改 聚焦五大亮點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0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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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閱讀】

  增加先行調解規定、完善裁判文書公開、設立小額訴訟制度、擴大檢察監督範圍、加大懲處“老賴”力度……為使民事訴訟適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介紹,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曾作了部分修改。隨著民事案件數量不斷增多,新的案件類型不斷出現,有必要進一步予以完善。

  完善訴調對接

  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法院應先行調解

  當前我國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類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充分發揮調解作用,儘量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對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建議從兩個方面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

  一是增加先行調解的規定。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簡便、方式靈活、自覺履行率高等優點。未經人民調解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調解;經過人民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調解。為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

  二是增加民事訴訟法和人民調解法相銜接的規定。人民調解法規定了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為做好法律的銜接,建議在特別程序中專節規定“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程序和法律後果。

  裁判文書公開

  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

  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礎。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補充修改:

  一是完善起訴和受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人民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是增加公益訴訟制度。近年來,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發生,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修正案草案第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同時,建議進一步明確規定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開庭前準備程序和保全制度。

  完善簡易程序

  基層法院審理標的額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完善簡易程序,對於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補充修改:

  一是設立小額訴訟制度。為及時解決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根據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並借鑒國外好的做法,可以就適用簡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設立小額訴訟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二是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根據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對簡單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三是進一步簡化審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送達文書、審理案件。

  強化檢察監督

  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監督民事訴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民訴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監督方式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草案還擴大了監督範圍,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法律監督。同時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

  草案還強化了監督手段。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查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並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嚴懲拒不執行

  執行員發出執行通知時,可立即採取強制措施

  “執行難”是長期困擾法院的老大難問題。為了加大對“老賴”們的懲處力度,草案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強化執行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是制裁逃避執行行為。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加大對拒不執行的懲處力度。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下提高到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進一步強化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除此之外,此次提請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還對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完善審判監督程序等問題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