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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將出臺辦法 突發事件中“趁火打劫”受重罰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11: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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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25日訊 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將受到從重處罰。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市近期將出臺《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根據該《辦法》的徵求意見稿,當事人有八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其中包括: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主動報告並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等。

  同時,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主要包括: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違法行為被查處後,仍繼續實施的;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等等。

  另外,有幾種情況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如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等。

責任編輯:霍筠霞

熱詞:

  • 辦法
  • 違法行為
  • 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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