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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信任呈缺失狀態 學者吁強化法律威懾力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7日 04: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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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構社會信任的著力點,必須使社會成員把對其他人的信任建立在對於社會制度、機制和規範的信任基礎之上。

  一

  今天的社會呈現的信任缺失狀態,極大地影響了人們對於他人尤其是陌生人的助人行為,從一個獨特角度透視出社會道德所存在的深層困境和相關社會機制所存在的嚴重問題。

  其一,社會轉型帶來了信任模式變遷過程中信任支點的鬆弛。在傳統社會裏,人際交往主要在血緣和地緣基礎上展開,其特徵是熟人信任,實質上是關係信任。隨著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與工業化進程並行的城市化的力量,使人們的交往範圍日益擴展,交往頻率逐漸加大,交往對象不斷更換,從而導致了一個現象,即人們將與越來越多的陌生人進行交往,而且與有些人的交往可能僅此一次。

  在傳統社會,人際信任的保障機制主要是關係加上個人特質如良好的人品、聲望等。在現代社會,由於面對的是陌生人世界,關係難以覆蓋所有方面,良好的人品、名聲等個人特質已不再是最有效的信任保障因素。在現代社會中信任模式的特徵是普遍信任,實質是制度信任。

  處在急劇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傳統的信任模式逐漸失效,現代的信任模式還在生成,在這種新舊交接的情勢下,社會信任呈現一種空白狀態。

  其二,社會整合機制運行中的失當對社會信任狀況造成了一定的毀損。社會整合就是促進社會和諧,防止社會的排斥與分裂。社會整合機制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社會文化、價值觀及其傳播載體;二是社會制度、規範及其執行機構。近年來之所以形成“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道德困境,與這兩個方面的運行不當密切相關。

  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都是社會整合機制的關鍵要素。它們的運行水準直接或間接地對社會信任狀況具有巨大影響。近期在處置此類糾紛案件時,有的司法機關執法缺乏應有水準。“彭宇案”等的處理,或證據不足,或真相不明,法院判決表述、推斷片面、主觀,難以服人,非議巨大,産生了強烈的社會負面效應。如“彭宇案”的判決書使用了“從常理分析”、“與情理相悖”之類的措辭來判斷彭宇之責。這些判斷的依據中透出“法官”對於今天社會道德狀況的預設:人都是自私的,怎可能有公德。

  二

  而更有些政府部門沒能充分預見到此類事件潛在的巨大社會效應,反應遲鈍,使“小事件”造成大熱點。

  有人説,道德失范、信任缺失已經使我們社會的人際紐帶到了最危險的時候。一方面,重建社會規範、修復社會信任是一個需要不斷努力的過程;另一方面,社會生活每天都難以離開信任這一保障。因此,當務之急是用法律的強力來提供對於規範重建、信任重構的應急援助。

  按照一般邏輯,一種社會規範的形成在時序上表現出的規律性是:從習慣到習俗,從習俗到慣例,從慣例到法律制度。這是一個逐漸提升的過程。在一個高度文明的社會中,法律解決最底線的社會規範問題,道德調節更高級的社會規範問題。

  但是,在社會失范嚴重的今天,重構社會信任的著力點必須放在建立完善的制度上面,即必須使社會成員把對其他人的信任建立在對於社會制度、機制和規範的信任基礎之上。換言之,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或另一些人的信任是因為相信有合理、完善的制度保證了這種可信任性,而不是出於對這個人或這些人的個人關係以及對其人格特質的透徹了解。

  通過完善有關法律的方式來為社會規範提供援救,用法律的強力來重構社會信任和助推社會文明。著力點之一是,在社會中建立具有長效的懲罰機制,其最重要的功能是闡明一個社會其成員不被允許的行為取向。

  作為社會信任的一種保障性基礎,應該在涉及每個社會成員切身利益的制度安排上,進行一系列操作層面的嚴密設計。在建立正向性的激勵機制(設立見義勇為獎)的同時,還亟須建立一種長效的懲罰機制。具體而言,一旦某個人出現了有損社會公德的行為,那麼,他所將受到的懲罰力度一定會是非常巨大的、長期的——既包括某些眼前可計算的物質利益的喪失如罰款等,又包括在未來一定時期中可能喪失獲得發展的重要機會。

  這種機制的威懾力,無疑會極其有效地強化著社會成員,形成基本的卻是敏感的誠信意識,並竭力維護好自己的誠信檔案。讓助人者不要再受冤屈,讓獲助者不能隨意誣陷,應該成為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一個基本目標,例如,英國設有“見死不救罪”,規定一個人“沒有對涉險人士予以協助”,就會面臨法律的懲罰。新加坡則建立了這樣的懲罰機制:如果獲助者事後反咬一口,則必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接受其本人醫藥費1~3倍的罰款懲處。那麼,對於相關機構或部門,是否也應該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規呢?

  三

  依靠法律的強力來重構社會信任,實屬初級階段不得已而為之的做法。通過法律厘清底線,可望能夠重新樹立起人們的信任感。

  在社會轉型加劇,文化傳統正在消失的今天,人們面對越來越多的“陌生人”,重構社會信任的確任重道遠。從根本上説,正是在通過建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安排及其運行機制來推進社會信任的過程中,社會成員對於遵守規範從認知開始,逐漸加以接受,直至實現內化,最後達成服從。於是,道德行為的內在控制便得到了根基性的生長。因此,社會信任的建立便從一個敬畏法律的階段,進入一個享用法律的階段。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者 沈傑

責任編輯:南淄博

熱詞:

  • 社會信任
  • 社會整合
  • 熟人信任
  • 信任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