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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新規:商業銀行需減少超高收益理財産品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4日 0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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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醞釀已久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9日由銀監會正式發佈,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銀監會還對銀行下發了通知,強調對短期理財産品的信息披露。

  業內分析人士認為,監管部門的意圖在規範市場而非約束市場,火爆的銀行理財産品市場將逐步理性回歸,銀行今後可能會調整産品收益率,超高收益理財産品將逐漸減少。此外,搭售被“叫停”,利用理財産品高息攬儲的現象也將被遏制。

  新規發佈銀行或對理財産品收益率做調整

  根據《辦法》,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亦被禁止。

  據了解,目前各銀行在售的2個月內保本型理財産品收益率基本在3%-5%之間,其中,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理財産品收益率略高。交通銀行一位理財産品經理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新規發佈後,銀行可能將對理財産品的收益率做進一步調整,在風險小的情況下,收益率自然會下調。”這意味著,超高收益的理財産品或將逐漸淡出市場。

  事實上“期限錯配是理財産品獲取高收益率的主要原因,未來超高收益的理財産品數量減少,儘管會限制一部分人的需求,但總體而言對於投資者的利益産生了保護作用。”普益財富一位理財産品分析師認為。

  強化信息透明度5萬元僅可投資低風險産品

  事實上,目前不少投資者除了知曉理財産品的收益率計算、收費等信息外,對於其投資方向和比重通常較為模糊。近日,記者獲悉,繼《辦法》公佈後,銀監會還對銀行下發了通知,要求加強1個月以內短期理財産品信息披露,對投資標的的投資區間和品種予以明確,且要告知産品的募集期、起息日和清算期等。

  銀監會在《辦法》中強調,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和各投資資産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如果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如果客戶不接受,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産品。

  同時明確,對於理財産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産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産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産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挂鉤性結構化理財産品,名稱中含有挂鉤資産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挂鉤標的資産佔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挂鉤標的資産。

  “事實上,銀行對理財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有一套評估方式,但銀監會此次的規定中強調了對應理財産品的風險評級,也就是説今後銀行針對不同的人群對理財産品類型將更細化。”建行一位理財産品分析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銀監會要求銀行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産品前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産品。根據理財産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産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具體為: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叫停“搭售”監管趨嚴

  由於貸款額度緊張,今年一些銀行要求客戶在貸款的同時購買一定額度的基金、保險、理財産品,或存入一定定期存款的現象尤為突出。

  此次,《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産品;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産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其他産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通過理財産品進行利益輸送等。

  “搭售對於銀行而言是在打自己的小算盤,便於騰挪出更多的放貸資金,但這本身對投資者而言是不合理的。”國金證券銀行業分析師陳建剛表示,“同時,對於小企業貸款而言,禁止搭售也將在一起定程度上減少它們的成本支出。”

  此外,利用理財産品在銷售與計息之間的資金留存計入存款,踩著時點發售産品也是今年十分明顯的現象。業內分析人士認為,監管部門關於“不得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産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的規定,一旦監管起來必然就堵掉了商業銀行踩點發售理財産品衝時點存款的路。

  但不少分析人士也擔憂地表示,該《辦法》畢竟約束範圍有限,對産品的差別化監管勢必使資金流向監管寬鬆的領域,比如理財産品銷售可能將向其他類代銷産品傾斜。對此,銀監會有關人士表示,“不管是銀行理財産品還是信託類産品、代銷的保險基金類産品,監管部門都會有相應的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郭思宇

熱詞:

  • 銀監會
  • 理財資金
  • 期限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