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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信息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長徐洪才12日做客中新網,對當前經濟熱點問題進行解讀。
中新網10月12日電(金融頻道 陳璞) 近日,中國銀監會正式印發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責令銀行理財産品真正做到“賣家有責”。 《辦法》的出臺,能否使過熱的理財産品市場回歸理智與健康?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長徐洪才教授今日在作客中新網視頻訪談時表示,理財産品市場目前確實總體過熱,也有不規範的現象,投資者應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知識,對理財産品的風險要有清醒的認知。
徐洪才指出,理財産品的誕生有它的需求和社會基礎,在通脹率較高、利率又長期為負的情況下,資金追求利潤是正常現象,加之銀行之間競爭激烈,不斷通過創新産品來滿足市場份額,在供求雙方都有需求的情況下,理財産品火爆也很正常。
理財産品存監管漏洞 暗藏風險隱患
據悉,《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從三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産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
徐洪才指出,這主要是基於銷售環境的一個規範性辦法,是考慮到銀行理財産品的系統性風險,如存貸比、資本充足率、杠桿比例等問題。
徐洪才説,銀監會監管層此舉主要是考慮到系統性風險,因為理財産品屬於表外産品,比如存貸比問題,資本充足率問題,杠桿比例問題,這些問題不受銀監會監管,所以可能有風險隱患。
為了防微杜漸,所以銀監會決定推出這一針對銷售環境的規範性辦法。
投資者風險自擔須謹慎 金融機構有責任明確闡釋
近年來,金融機構與投資者因為理財産品投資失敗出現鉅額虧損而對簿公堂的事件屢屢見諸報端,這也暴露出一些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産品時對産品風險並不明晰的弊端。
徐洪才表示,理財産品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自擔風險,因此需要投資者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知識,要對理財産品的風險有清醒的認知。
同時,金融機構也有責任要把風險闡釋清楚,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徐洪才提醒説,金融機構由於利益問題,可能會“王婆賣瓜自賣自誇”,而投資者因為外部通脹壓力較大,對財産保值增值的需求旺盛,則很容易受金融機構誤導,片面追求高回報,導致最終出現一些系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