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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禁無條件承諾理財産品高收益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0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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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出新規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

  中國銀監會昨日公告稱,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已于近日正式印發《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辦法》要求,商行應按規定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商行應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産品銷售。

  《辦法》對高端客戶進行了界定,即將個人高端客戶分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産凈值客戶,其中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産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而在徵求

  意見稿中,對私人銀行客戶的要求是金融資産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辦法》還規定,商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産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産品。

  商行也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亦被禁止。

  此外,商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産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産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變相高息攬儲。

  投資者有權在收益與風險間選擇

  >>解讀

  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表示,《辦法》從銷售環節上要求商業銀行充分揭示産品風險。不同的理財産品它的風險可能有差異,所以除收益率這個信息提供給投資者以外,還要把理財産品的不同風險信息提供給投資者。這樣投資者就可在收益率和風險間選擇。

  《辦法》同時規定,商行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理財産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分別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建立對應關係,據此銷售産品。趙錫軍表示,這些要求進一步保障了投資者購買到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當的産品。趙錫軍指出,儘管以前也強調風險匹配的原則,但是對於産品風險的揭示和評級,對於客戶的風險忍受能力的評估,這兩方面沒有那麼細。這次在這個《辦法》裏頭專門做了一個明確的要求。(記者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