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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9日 2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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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9日訊 近日,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中國銀監會正式印發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以來,中國銀監會制定頒布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一系列監管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對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初期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面對大眾日益增長的投資理財需求,我國商業銀行積極回應,提供豐富多樣的銀行理財産品以滿足投資者投資需求,提高居民的財産性收入,為投資者管理資産、優化資産配置提供靈活便利的選擇,成為社會投資和銀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最近幾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産品設計、營銷手段、營銷方式和投資管理不斷創新。但同時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損害了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為進一步加強對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水平,中國銀監會在分析總結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依據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制度,借鑒國內外理財業務監管實踐經驗,制定《辦法》。

  《辦法》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截至2011年8月1日,共收到反饋意見137條。銀監會對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採納了其中大部分意見,包括:增加充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規定,增加挂鉤性結構化産品中收益部分挂鉤資産的名稱規定,將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産凈值客戶規定中“金融資産”修改為“金融凈資産”,增加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産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的規定。基於立法的專業性和可行性,同時也考慮實際業務的可操作性,對於部分意見沒有採納。

  修改和完善後的《辦法》共11章,80條。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依據、監管範圍和監管職責。第二章基本原則,提出商業銀行在理財産品銷售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三章宣傳銷售文本管理,規範理財産品宣傳和銷售文本的內容和製作方式。第四章理財産品風險評級,建立理財産品風險等級制度。第五章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明確影響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風險評估頻率和方式,以及客戶分類標準。第六章理財産品銷售管理,對理財産品的銷售提出具體規範要求。第七章銷售人員管理,對銷售人員從業資格、銷售行為、考核機制、職業操守等提出規範性要求。第八章銷售內控制度,規範銷售環節的內控制度、風險管理制度。第九章監督管理,對理財産品發售前和發售後的報告制度、現場和非現場監管規定以及年度發展報告做出規定。第十章法律責任,明確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第十一章附則,對其他相關問題做出規定。

  《辦法》的實施將有助於進一步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合規、健康和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