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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擬立法規管新樓銷售 誤導買主最高可判監7年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1日 1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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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0月11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為提升一手住宅銷售透明度,香港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向港府呈交報告,在12個範疇提出建議,除失實賣樓判監7年外,更首度提出設立3日“冷靜期”,期內撻訂罰金由樓價10%減至5%;另又規定價單須用實用面積呎價等新招。同時,報告又建議,在港府運房局下成立新機構執法,料最快2013年可實施有關條例。

  綜觀有關報告所提出的建議,涵蓋立法規管的範疇;售樓説明書、價單、銷售安排、售樓秩序和示範單位;禁止失實陳述;懲處的性質及級別;以及執法機構的設立等等,可謂是現時監管一手樓銷售的“強化版”。港運房局發言人表示,為了令建議儘快成為法例,將以白紙條例草案的形式諮詢公眾,並會在香港立法會本年度會期內提供法案,爭取在2013年正式實施有關條例。

  對比現行規管措施,《建議》加入了發展商失實賣樓最高判監7年的“辣招”。《建議》又指出,由於各界對建築面積未有統一定義,相反香港地産建設商會已就實用面積作出定義及量度方法,因此發展商不應在售樓説明書內講述個別單位建築面積和呎價,只可提供實用面積計算的呎價。價單和事務歷史記錄亦要列明買樓附送的贈品或相關優惠,及任何影響樓價的因素。同時,買家亦有權自行委託地産代理,或直接與發展商處理其交易。

  另外,因應樓市波動,報告建議設立“冷靜期”,買家可在簽訂臨時合約後3個工作天內,單方面不簽買賣合約,會被發展商罰沒收5%樓價。而現行措施中並無“冷靜期”,且買家簽臨約後撻訂,最高可被罰沒收10%樓價。

  在示範單位規管上,《建議》指,一手未建成單位,必須先設清水房,才可設已裝修的單位(化粧房),不可只設化粧房,而清水房必須設有門和墻。同時,應容許參觀人士在示範單位內拍照、錄像及度呎,發展商不得向有關人士索取個人資料。對於一手已建成的單位,報告認為,發展商應為買家安排實地視察已建成的單位;若無法參觀,應就其項目的每類典型單位,提供至少一個實地單位。

  至於公佈事務數據方面,現行做法是簽臨約後5個工作天,發展商要在其網站公佈事務數據,而報告則建議,發展商在簽臨時合約後24小時內,以指定範本的方式,在其網站公佈;買賣合約須在簽臨時買賣合約後6個工作天內簽訂。

  報告又建議,成立新的專責執法機關,負責監察及執法,所有開支由港府支付。港府運房局發言人表示,新的專責執法機關將屬運房局下屬機構,而報告則建議,港府可在適當時候考慮將該執法機構轉為法定機構。

  報告又指,售樓説明書必須在開售前7天派發,不可有宣傳數據或構思圖片,亦要列明內部尺寸、位置圖比例、項目航空照片等數據,並要定明字體大小下限,而其它刊物不得稱為售樓説明書。

  至於價單規定與現行措施一致,即必須在開售前3天公佈,項目數目為30個單位或以下,所有單位要納入首張價單內;30個單位以上上,但100個以下單位,每張價單最少有30個單位;100個或以上單位的項目,首價單最少為總數兩成,以50個單位為下限,其後每價單最少為總數一成。

責任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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