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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不得借理財産品高息攬儲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0日 0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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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朝暉

  銀監會9日消息,銀監會日前發佈《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産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産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産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解釋稱,從保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産品銷售,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産品。為防止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商業銀行應對理財産品進行評級,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要求銀行做到“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實施將有助於進一步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合規、健康和持續發展。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如果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産品。

  《辦法》規定,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和各投資資産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如果客戶不接受,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