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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産知識産權保護制度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30日 05: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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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質文化遺産,指的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我國有著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據初步統計,目前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有幾十萬項,國務院先後公佈了兩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

  非物質文化遺産大都屬於傳統民族民間文化,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産物,具有知識産權的本質特徵,對它的保護依賴於以知識産權制度為基礎的綜合手段。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知識産權保護有專利權保護、著作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商標權保護等模式。但目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知識産權保護還比較薄弱,主要原因在於現有的知識産權制度尚難以滿足實際保護工作的需要。因此,應儘快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産知識産權保護制度。具體來説,有以下幾個方面。

  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産登記註冊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産主體具有群體性和不確定性,很多時候難以唯一地確定其具體的創造者。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登記註冊制度,對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具有基礎性意義。因為只有在知道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産存在的情況下,才能有針對性地開展保護工作。同時,通過登記註冊,能夠全面了解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現實狀況、權利主體等情況,為開展保護工作提供依據。登記註冊制度應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申報、認定和登記註冊三部分內容。我國目前已經初步建立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名錄體系,各省(區、市)也正在加緊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申報工作。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把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納入法治軌道。

  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産集中管理制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知識産權保護,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組建專門的權利代管機構,在確定職責和範圍的基礎上實現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制度便於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産知識産權保護的主體,從而有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搶救、保護、傳承、開發、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對於能夠確定具體創造者或保存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其權利主體應確定為個人。對於不能確定具體創造者或保存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其權利主體則應確定為某個群體。這個群體可以是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集中管理的民間組織,其性質是社會團體法人組織。該社會團體法人享有兩項職權:一是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利益代表組織,享有民事主體的相關權利;二是負責蒐集整理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産,報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認證批准。

  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産權利的內容。應明確區域群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使用受益權。既然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形成和發展是某個民族或某個區域的群體持續創作的結果,就應當賦予經認定的權利主體合法使用權,並允許他們從中獲得經濟收益。應當強調的是,通過這些途徑所獲得的經濟收益,應該部分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和傳承事業,以保證其旺盛的生命力。但又應當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産權利不包括轉讓權。只有這樣,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商業秘密才能不被洩露,國家文化利益才能不受損失,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知識産權、民族群體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才能協調一致。

  (作者為湖南商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