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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轉發關於加強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意見通知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6日 1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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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9月2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了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

  通知要求,統計局要切實做好全國服務業統計的組織領導,加強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建立科學、統一、全面、協調的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抓好監督檢查,確保工作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認真貫徹本通知要求,紮實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的服務業統計工作,不斷提高服務業統計能力和統計數據質量。

  以下為《關於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的意見》全文:

  關於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的意見

  統 計 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部署和要求,儘快建立科學、統一、全面、協調的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服務業統計工作水平,現就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的重要性

  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服務業的發展水平是衡量現代社會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誌。加快發展服務業,提高服務業在三次産業結構中的比重,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對於準確反映服務業發展規模、效益、地區分佈和行業分佈情況,科學制定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提高服務業管理水平,實現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服務業統計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通過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基本摸清了我國服務業的總量、結構和變化情況,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服務業統計相關的國家標準,並在重要的服務業領域陸續建立了比較健全規範的常規統計制度。但是,我國服務業統計工作起步較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統計基礎比較薄弱,統計範圍覆蓋不全,統計調查制度有待完善,在資料報送、信息共享和數據發佈等方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部門間協調合作機制,與服務業快速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與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要求不相適應。必須儘快採取切實措施,著力解決服務業統計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

  二、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精神,針對服務業統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整體設計、規範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建設,全面提升服務業統計能力,不斷提高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努力適應科學發展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

  (二)主要原則。

  為保證服務業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系統性,保持與其他專業統計數據的協調和統一,服務業統計應貫徹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統一要求,堅持“在地統計”、“權責發生制”和“市場價格估價”等原則。

  “在地統計”原則是指根據統計單位的常住地確定其統計歸屬地,即一個統計單位在我國境內設立生産經營場所,並長期(一年及以上)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按其生産經營活動發生地進行統計。

  “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指根據交易活動發生時間確定統計的報告期。企業(單位)財務統計指標的報告期確定,原則上應與其執行的會計制度保持一致。

  “市場價格估價”原則是指根據交易雙方認定的成交價格進行統計。沒有貨幣支付行為的交易,按市場上同類産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或按所發生的實際成本估價。

  (三)目標。

  通過不斷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推動建立科學、統一、全面、協調的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統一規範服務業統計範圍和基本內容,完善服務業統計調查方法和指標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數據質量控制與評估,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為國家實施宏觀調控、制定發展規劃和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明確服務業統計範圍和統計對象

  (一)統計範圍。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和《統計用産品分類目錄》(國家統計局令第13號),對服務業統計範圍從行業和産品兩個層次進行界定。

  1.行業範圍。

  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産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以上共14個國民經濟行業門類,具體包括46個大類、179個中類和339個小類。相關服務業行業的詳細分類及代碼參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2.産品範圍。

  服務業各行業的活動成果主要體現為服務業産品,對服務業産品的統計依據産品分類進行。具體的産品範圍包括46個大類(代碼51-96)、245個中類和477個小類産品。相關服務業産品的詳細分類及代碼參見《統計用産品分類目錄》。

  關於高技術服務業、家庭服務業等特定服務業的統計範圍,由國家統計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統計用産品分類目錄》,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相關的分類標準,確定統計範圍。

  (二)統計對象。

  服務業常規統計的基本單位,主要包括從事服務業活動的法人、産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等三個類別。

  民航、銀行、證券、保險、電信、郵政、石油等系統所屬企事業法人的省、地級分支機構,視同法人單位參加服務業統計。

  四、規範服務業統計基本內容

  服務業統計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指標、業務指標和服務業增加值等。

  (一)企業(單位)基本情況。

  主要包括開業(成立)時間、組織機構代碼、企業(單位)詳細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絡方式、行業類別、登記註冊類型、機構類型、控股情況、執行會計制度類型、從業人員等。

  (二)財務指標。

  企業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産總額、固定資産原價、折舊、營業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增值稅、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利潤、應付工資總額、應付福利費總額、保險費等。金融類企業的財務指標依據相關財務會計制度確定。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産總額、固定資産原價、折舊、本年收入、財政撥款、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年結余、本年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經營支出、經營稅金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指標主要包括年末資産、固定資産原價、折舊、收入合計、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費用合計、業務活動成本、人員費用、日常費用、稅費、管理費用等。

  (三)業務指標。

  業務指標是指各服務業行業對外提供主要服務的數量或交易額,具體內容根據各有關部門建立的統計調查制度確定。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類單位不設業務指標。

  (四)服務業增加值。

  服務業增加值及其構成,主要包括勞動者報酬、固定資産折舊、生産稅凈額、營業盈餘等指標。各服務業行業增加值的具體構成根據相關統計調查數據及行政記錄核算。

  五、完善服務業統計方法

  服務業統計基礎數據的採集應以週期性經濟普查為基礎,綜合運用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和行政記錄等多種方法。在能夠較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應儘量通過抽樣調查和利用行政記錄等方法採集基礎數據。為避免重復統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探索一體化的統計調查工作模式,對涉及服務業企事業單位的統計調查,統一設計調查方案,統籌安排相關工作。

  (一)充分發揮普查功能。

  在經濟普查年份,服務業統計基礎數據的採集應結合普查進行,不重復開展服務業年度統計。在非經濟普查年份,可利用通過普查得到的相關參數,對服務業常規統計數據進行推算和驗證。及時做好普查名錄庫的更新與維護工作,為開展服務業常規統計提供基本單位信息。

  (二)適當使用全面調查。

  對大中型或規模以上的服務業企業(單位),以及重要部門或行業的服務業企業(單位),原則上使用全面調查的方法採集基礎數據。其中,統計基礎比較好的服務業企業(單位)應儘快建立聯網報送數據制度。

  (三)廣泛採用抽樣調查。

  對小型或規模以下服務業企業(單位)應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收集樣本數據,科學推算總體數據。推算的營業收入和其他主要指標的最大相對誤差應不超過10%,概率保證度須在90%以上。

  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也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取得個體經營戶的相關基礎數據。

  (四)積極利用行政記錄。

  鐵路、民航、海關、教育、衛生、銀行等系統的行政記錄比較完善,可充分用於加工生成相應的服務業統計數據。

  各級統計部門可利用財政部門的財政收支等數據,科學推算行政事業單位的增加值及其構成數據;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的相關行政記錄資料,科學推算個體經營戶營業收入和增加值等主要數據。

  六、加強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與評估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和控制,針對服務業統計工作的關鍵階段和主要環節,規範工作流程,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服務業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一)事前論證。

  制定統計調查制度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制定實施國家、地方和部門的各項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調查方法和主要指標計算方法,要切實加強科學論證,重大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要進行試點,驗證方案,積累經驗。核心指標的設計誤差要符合精度要求,並保證相應的樣本量;採用的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盡可能利用現有數據資源,提高統計整體效率;統計分類、統計單位、計量單位和數據格式等要符合國家標準。

  (二)業務培訓。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加強服務業統計制度方法的業務培訓,建立和完善服務業統計業務培訓機制。通過培訓,使基層統計機構、服務業企業(單位)的統計人員掌握服務業統計的標準分類和統計調查方法,熟悉服務業統計調查指標的口徑範圍和計算方法,掌握現場調查技巧和數據處理程序等業務技能。

  (三)督查指導。

  為保證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未經國家統計局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進行調整或修改;要建立健全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和指導制度,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理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維護國家統計制度方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各級統計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同級有關部門開展服務業統計檢查工作。

  (四)數據審核。

  各級統計部門和服務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服務業統計基礎數據的審核力度,確保基本單位不重不漏、基層調查表完整清晰、基礎數據準確可靠。要通過指標間、報表間的邏輯審核,確保經濟指標與相關會計、業務核算資料相一致,本期數據與上期、上年同期數據相協調,表與表之間關聯指標相協調。

  (五)全面評估。

  各級統計部門和服務業主管部門要全面評估本地區、本部門的有關服務業統計數據,將本期數據與相關時期、地區、部門、行業以及國民經濟總體數據進行對比分析,確保數據的邏輯性和一致性。要重點對營業收入、增加值等主要指標的平均值和總量數據進行比較,分析是否出現重大變化;要充分利用其他相關指標或參數,如從業人數、用電量、利潤率、勞動生産率、增加值佔國內生産總值比重等,進行比較、分析和評估。

  七、做好服務業統計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範制度方法、明確職責分工、分散收集數據、集中統一核算”的原則,採用條塊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

  (一)明確職責分工。

  1.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服務業統計工作,管理協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服務業統計調查項目,制定國家服務業綜合統計制度和統計分類標準,組織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産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以及無主管部門的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統一核算全國服務業增加值及分行業、分地區增加值。

  2.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服務業統計職責分工(具體職責分工見附件),建立健全部門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報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國家統計局提供其職責範圍內的分省(區、市)服務業統計數據。

  3.地方各級統計部門和服務業主管部門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職責分工,協商確定本地區服務業統計職責分工,進一步完善統計調查制度,加強協調配合,不斷提高服務業統計工作能力。

  (二)加強組織實施。

  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確保每個服務業行業都有統計責任部門。統計基礎薄弱、單獨制定統計制度和開展統計調查確有困難的部門,可與統計部門協商採取多種方式完成統計調查任務。

  2.各有關部門負責的服務業統計,原則上應是全行業統計,統計範圍既要包括系統內企業(單位),也應包括系統外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部門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服務業統計標準和分類要求,規範設置統計調查指標,合理選擇調查方法。

  3.各級統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努力解決重復統計和指標設計不統一、不規範等問題,進一步完善統計調查方法和指標體系,優化配置統計資源,不斷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

  4.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各級服務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統計部門提供服務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的基本信息,以及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業務、財務和行政記錄資料;統計部門要加強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的維護與更新,及時主動為其他部門開展服務業統計調查提供全面準確的基本單位名錄。

  5.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及時公佈服務業統計數據。各有關部門按照權限公佈的統計數據應與統計部門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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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祝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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