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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慈善事業還很年輕 法律滯後導致公眾不信任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09: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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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宜繪

  隨著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面向公眾徵求意見,公眾對指引的發佈充滿期待。

  追責機制缺失,信息披露、中間評價等環節構架薄弱,監督管理機制缺乏……人們更加期待慈善事業立法儘早出臺。

  我國慈善事業現狀如何?為何慈善事業法遲遲未能出臺?遇到了哪些難題?近日,我們就此採訪了參與慈善立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鄭功成。

  慈善事業還很年輕

  我國已明確將慈善事業列入社會保障體系並鼓勵其發展

  【新聞背景】

  近年來,中國慈善捐贈數量增長較快,但公眾通過慈善組織進行的捐贈卻大幅降低。今年3至5月間,捐贈總額為62.6億元,6至8月為8.4億元,降幅近九成。與之相對應的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捐贈和點對點的個人捐贈數量卻在持續增加。

  記者:您如何評價我國的慈善事業?

  鄭功成:我國慈善事業是一個非常年輕的事業。我在1994年中華慈善總會成立時就開始關注慈善,見證了慈善事業十幾年來由産生到逐漸發展的過程。

  時代背景利於中國慈善事業大發展,中國已經明確將慈善事業列入社會保障體系並鼓勵其發展。我國貧富差距持續擴大的現實構成了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同時,國民經濟近些年來的飛速發展又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奠定了物質基礎。所以,從目前的現狀來説,社會條件、經濟基礎和社會環境都有利於慈善事業的發展。

  但慈善事業畢竟年輕,發展中存在一些問題。第一是失范,我國的慈善法制還不夠完善,慈善機構的發育還不夠成熟;第二是我國目前沒有出臺慈善事業法,慈善組織的定性和定位不明確;第三是公民的慈善意識不是十分理性,大家有樂善好施的慈善意識,但是現代慈善意識較淡薄;第四是慈善事業的資源動員能力有限,慈善事業在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功能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公信力需要法律支撐

  法律滯後是導致公眾不信任慈善的重要因素

  【新聞背景】

  由於追責機制缺失,信息披露、中間評價等中間環節的薄弱,監督管理機制缺乏,導致“郭美美事件”、“盧宇星事件”等毀損慈善組織信譽的事件一再發生,嚴重影響著中國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記者:是什麼原因導致公眾對慈善不信任?

  鄭功成:法律滯後是造成公眾對慈善缺乏信任的重要因素。從現實實踐來看,慈善立法是慈善事業健康發展與運行有序的根本保證,很多國家慈善機構的管理運行費用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而我國卻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大家總把慈善事業當成道德事業,這點需要糾正。因為慈善機構的運作需要成本和經費,其工作人員獲得報酬,也是合理的。如果法律對慈善機構的運行經費有相應的規定,公眾可能會表示理解。所以,如果將慈善事業定性為一種社會分工,抹去強烈的道德色彩,會有利於獻愛心的人和有需要的人更有效地對接,同時避免由於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諸多問題,也能保證愛心捐助的安全和有效,這樣公眾對慈善的評判就會更理性。

  記者:慈善機構的公信力靠什麼來支撐?

  鄭功成:公信力是慈善機構的生命。為此,首先要慈善機構的公開透明,包括財務狀況等信息的公開,還要經過審計程序,才能知道該機構規不規範、合不合法;第二,從國外慈善機構發展的經驗來看,如果有相當數量的有識之士參與到慈善機構,將有助於其公信力的提升。因為這些有識之士本身就是道德模範和公益人士,公眾能信任這些人,也就會相信這個機構;第三,要靠慈善機構自律機制的建立。通過成立慈善協會、聯合會等組織,慈善機構能夠糾正自身的毛病,公眾才會對慈善機構更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