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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石油污染者涉嫌“多宗罪” 現行法律存缺陷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0日 02: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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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應當共同承擔四項行政法律責任。

  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應當對自己造成的危害,不論其是否有過錯,承擔排除危害和賠償 損 失 的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 而且,這個責任的承擔不以排放是否超標為法律前提。

  漁民只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失、受到多少損失以及他們懷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沒有義務就致害行為與自己的受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予以舉證。

  致害者可以與國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的漁民共同協商,推舉一家共同信賴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機構。

  應提高行政罰款的限度、引進治安拘留制度。

  渤海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發生兩個多月以來,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污染面積已經從中海油最初聲稱的“只有200平方米”,蔓延到840平方公里。

  發生漏油的蓬萊19-3油田,是中國國內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氣田,由中海油和美國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康菲中國石油合作開發,作業方為康菲中國,康菲中國負責該油田的生産、開發。

  針對這一可能對渤海灣生態産生長期影響的重大環境事件,筆者試從法律角度分析各方的權利義務和其責任歸屬。

  中海油和康菲中國的行政法律責任

  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應當共同履行環境法律規定的義務,並針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行政法律責任。

  要嚴格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即在項目設計之前,對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充分的評估,提出預防和減少污染的措施。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該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該案中,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沒有防止油基污泥的産生,沒有有效地控制油基污泥以及其他含油廢水産生的污染,説明中海油和康菲中國在鑽井平臺的建設和使用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寫方面出了問題,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2. 驗收方面的行政法律責任。

  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國合作的項目運行之前,應當進行“三同時”驗收,即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應當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准,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産或者使用。拆除或者閒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徵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根據該案可以看出,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沒有很好地控制住污染的産生和蔓延,而且污染損害範圍擴散之大,觸目驚心,説明該項目運行之前“三同時”驗收特別是“三同時”的有效性驗收存在問題,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3.違反海洋污染事故報告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污染事故報告處理的法律規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國在事故發生之後,應當儘快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書報的形式報送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但是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沒有做到這一點。事故發生之後一個月,在漁民和其他社會公眾的發現下,這一事故才得以曝光,中海油和康菲中國迫於社會壓力才向社會承認引起了海洋石油污染。這説明,中海油和康菲中國嚴重違反了中國海洋污染事故報告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4.油基污泥排放的行政法律責任。

  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應當遵守污染物排放禁止和限制的規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1條規定,鑽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複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複合泥漿及鑽屑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從該案來看,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排放了大量的油基污泥,而這些油基污泥是《海洋環境保護法》嚴禁排放的。基於此,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