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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善舉遭遇尷尬處境 呼籲出臺全國性法規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0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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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成繪

朱慧卿繪

  據統計,我國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見義勇為的法規在1997年至2004年這8年內頒布。近7年來,見義勇為立法明顯遲緩。當下,城市化進程提速、流動人口持續激增,熟人社會正在向陌生人社會轉變。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化,見義勇為這一最能體現人類互助精神的善舉也正在遭遇著愈發尷尬的處境。

  1. 呼籲出臺全國性法規

  各地立法不同,造成同樣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所受待遇不一致

  近日,一段上海寶山一輛公交車女司機被男乘客粗暴毆打的視頻在網上流傳甚廣,激起網民公憤。在譴責施暴者的同時,大家更對車內40余名乘客無一見義勇為的“集體冷漠”嚴詞聲討。

  無人施以援手的現象讓人心寒,而見義勇為面臨的地域發展不均、法律位階偏低、立法相對滯後等困境更值得我們思考。

  從1991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到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在近20年時間裏,我國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陸續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地方性法規。

  目前,規範和保障見義勇為行為的法規包括: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中19個條例、8個規定、4個辦法。對此,相關法律專家指出,上述地方性法規的法律約束力並不相同。條例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具有法的效力;規定是法規性公文,具有較強的約束力;辦法是提出具體規定的法規性公文,側重於行政約束力。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這些都屬於六級法律位階中的最低一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位階偏低現象顯而易見。

  更為讓人心憂的是,我國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見義勇為的法規是在1997年至2004年這8年內頒布的,佔全國相關法規總數的近2/3。近幾年來,見義勇為的立法步伐越走越遲緩。當下,我國城市化進程提速、流動人口持續激增,熟人社會正在向陌生人社會轉變。在陌生人社會中,見義勇為這種最能體現人類互助精神的善舉正遭遇著愈發尷尬的處境。相關專家認為,立法嚴重滯後難以跟上經濟和社會飛速發展的腳步是根本原因之一。

  針對目前各地見義勇為立法進展緩慢的現狀,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認為,“地方五花八門的立法必然造成同樣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過國家立法來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確立褒獎見義勇為行為的制度,才能在全國範圍內形成統一的好制度。他建議,“如果制定專門的見義勇為法律還需要一定時間和條件的話,可以考慮先由國務院制定見義勇為行政法規,待實施一段時期後再上升為法律。”

  “見義勇為涉及的問題是全國性的,並非一省一市獨有,因此,必須全國統一立法。在此基礎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但其獎勵、救助標準應不低於全國性立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如是説。

  2. 保障規則過於籠統

  見義勇為保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的對象、保障的標準均有待具體明確

  今年6月2日零時許,一名年輕男子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東寶路口搶了一個挎包,逃跑時被26歲的陳伸慧攔住去路。劫匪揮動手中匕首,劃向陳伸慧的肚子,隨後乘機逃竄。經醫院檢查,陳伸慧的腹部被劃開一道長達20厘米的裂口,腹壁被劃破。

  當天上午,南寧市青秀區公安分局黨委決定為陳伸慧申請見義勇為基金,並向青秀區政府爭取對其進行表彰。

  據一位目擊者稱,劫匪被陳伸慧阻攔後,將搶來的包扔到路邊。被搶女子撿起自己的包後,並沒有報警,而是在附近攔下一輛出租車,向劫匪逃跑的相反方向離去。

  在譴責受助女子悄然離去、不再露面的同時,我們也應該關注一下見義勇為保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的對象、保障的標準均不明確等現象。

  綜觀各地的政策法規,大多操作性不強,主要緣于保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江西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獎勵保障辦法》共有14條,卻無一條明確其保障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此外,缺乏強制性也是這類法規“軟”的表現。《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行為確認、醫療救治、誣陷報復、工作人員操守、貪污挪用經費等環節做出了“給予行政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籠統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見死不救的現象在各地屢有發生,見義勇為者難得好報的結局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現行的地方法規中,保障的對象多為見義勇為者本人,偶有提及“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住房、入學、入伍、土地承包等優先權”。有關專家指出,見義勇為的保障對象不能局限于見義勇為者本人,無論其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只要影響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屬都應同時被列入保障對象的範圍。

  《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在“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部分稱,“應當給予下列獎勵: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金、其他獎勵。”然而,條例全文並未提及明確的保障標準,類似情況在其他地方法規中屢見不鮮。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在交通事故、醫療賠償、工傷賠償等領域,相應的保障標準則較為明確,正是明確的保障標準有效地避免了許多爭議和糾紛。

  針對上述問題,姜明安建議,對於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和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障,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公民見義勇為獎勵和權益保障法,或由國務院制定公民見義勇為獎勵和權益保障條例。這樣做一舉四得,一是有利於鼓勵廣大公民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遏止目前部分公民見死不救、見難不幫的道德滑坡傾向;二是有利於統一解決公民因見義勇為行為致傷、致殘、死亡給其本人和家屬生活帶來的極大困難,彰顯社會公平正義;三是有利於打擊對“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見義勇為公民實施報復的壞人,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四是有利於消除部分見義勇為公民因困難長期得不到救助,生活陷入極端困境而可能産生的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社會。

  “見義勇為立法的主要執法部門應是民政部門。”姜明安表示,除此以外,公安和勞動、醫療衛生、財政等其他部門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障也都有一定的職責,“應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保障其各司其職。同時,統一立法應明確規定見義勇為權益保障的對象、標準、方式、資金來源等內容。”

  “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應當是負責落實法律實施的行政主體。”鄭功成認為,凡涉及公安方面的見義勇為行為可以納入公安部門負責的範疇,而一般民事中的見義勇為行為則可以歸由民政部門負責。作為執法主體的行政部門具有受理、鑒別和對見義勇為事件做出相應結論的權力,同時承擔著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褒獎見義勇為行為的責任與義務。

  3. 明確法定獎勵和救助標準

  既要有社會輿論的褒獎,還要有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團體等的自願贊助,更要有制度保障

  近20年來,保障見義勇為者的立法經歷了一個不斷完善發展的過程,由最初的人身保護髮展到對生活的保障,由單純的精神獎勵發展到精神與物質獎勵並重。

  “對於見義勇為者,既要有社會輿論的褒獎,還要有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團體等的自願贊助,更要有制度保障,法定獎勵和救助是底線,還應輔以保險、單位救濟等其他手段。”姜明安説。

  鄭功成也表示,僅靠政府撥款不足以表達整個社會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表彰之意,只有社會捐助則無法保障基金的來源穩定並可持續,“應當明確政府有相應的預算,同時鼓勵社會捐助,形成專門的見義勇為基金。此外,還應當在確保保障對象得到相應保障的同時,追究責任方的責任。換言之,見義勇為基金保障的是見義勇為者的權益,而不是替致害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發起成立了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隨後,各地方也相繼成立了見義勇為基金會,來統一管理保護基金,此做法被國務院認為“值得推廣”。然而,基金會作用難免有其局限性。姜明安認為,基金會只是見義勇為獎勵和救助資金的來源渠道之一,“基金會只負責見義勇為獎勵和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發放。只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才是負有全面責任的主體,除了資金保障外,見義勇為公民的安全保障、勞動就業、醫療和其他救濟,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宣傳等,都應當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保障見義勇為者不僅需要制度保障,還需要人文關懷。”鄭功成説,“在強調立法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同時,更要重視精神褒獎,包括授予榮譽稱號等。同時,還可以考慮放寬相關社會保障規定,如將參加工傷保險者的見義勇為行為納入工傷保險範疇等。只有物質保障與精神褒獎雙管齊下,才能真正改造當前見利忘義的社會氛圍,使見義勇為成為時尚。”

  鏈結

  國外如何為見義勇為立法

  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傷害不擔責

  “無論習慣法如何規定,自願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因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頒布的《見義勇為法》中的一條規定。在加拿大,制定見義勇為的相關法律是為了打消施救者擔心的因施救不當而惹上官司的顧慮,以防止他們事後成為被告。對於加拿大各州來説,見義勇為分屬不同的法律範疇。安大略省設有專門的《見義勇為法》,亞伯達省則稱為《緊急醫療救助法》,還有的州見義勇為相關法規體現在《志願者服務法》中。

  美國:施救産生差錯須擔責

  在美國,見義勇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和具體內容因州而異。有些州的法律並不保護普通人,僅僅保護受過急救訓練並得到醫療保健機構頒發證書的人員。如果施救者既沒有受過施救訓練,也沒有獲得證書,則此人在施救過程中産生差錯的話,也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説,美國公民並沒有救援陌生人的義務,除非施救和被救者之間存在某種照顧關係,如父母和子女、醫生和病人等等。但也有一些州例外,如明尼蘇達和佛蒙特州要求,在緊急事故現場的人必須對需要救助者給予合理的協助。明尼蘇達州甚至將“見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現場而不給予合理的協助,以犯罪論處,在佛蒙特州也會被處以100美元的罰款。

  新加坡: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罰

  對於見義勇為,新加坡則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後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衊罪論處。該規定實施以來,新加坡再沒有發生過類似的事情,公民在實施見義勇為時也免去了顧慮和擔憂。在新加坡,見義勇為已經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法律義務。(宋偉 李潤達)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見義勇為
  • 法律責任
  • 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