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見義勇為全國各地標準不一 英雄處境尷尬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3日 17: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保護私産算不算見義勇為 

  全國各地標準不一 英雄處境尷尬

  常州武進區湟裏鎮19歲的大學生楊波發現有人在偷自己家摩托車,該賊隨即棄車逃跑,楊波依然衝上去追趕,在與偷車賊搏鬥中被刺身亡。事發後,楊波被授予“武進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榮譽稱號。但保護自家財産算不算見義勇為,卻引發社會爭議。

  新聞聚焦

  大學生獲見義勇為稱號

  19歲的楊波是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去年12月4日中午,楊波一家正在家中吃午飯時,發現有人將他家放在門口的摩托車推走。楊波追出去大喊:“站住,你個偷車賊!”楊波的父親緊隨其後,父子倆一起向偷車男子撲過去,男子嚇得丟車就跑。

  沒跑出去多遠,偷車男子就被楊波一把抱住了腰。父子兩人一起與男子搏鬥。偷車賊為抗拒抓捕,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楊波捅傷,並將楊父手部劃傷,之後繼續逃跑被附近群眾抓獲。楊波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父楊先生之傷屬輕微傷。

  楊波被害事件發生後,當地數千市民及楊波生前好友強烈要求追認楊波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隨後,武進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楊波“武進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稱號。

  但也有市民提出異議,認為楊波儘管勇氣可嘉,但是他拼命保護的不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産,因此與見義勇為的定義有些出入。

  現實分歧

  一個被認定一個不被認定

  那麼保護自家的私有財産或者親人的人身安全,究竟算不算見義勇為?

  早在幾年前,類似的事件就已引起過關於見義勇為的爭議。2007年12月16日淩晨,18歲的打工青年蔣鯤鵬在廣州白雲區石井鎮凰崗村新興裏父母的租住屋裏抓賊時身中七刀,在他奮勇搏鬥下,一名竊賊落網。事發後,廣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稱,蔣鯤鵬的行為屬自衛行為,不屬於見義勇為。蔣鯤鵬雖然拿到了有關部門送去的慰問金,但他沒有被評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

  此次楊波被害事件發生後,有網民在常州各大論壇發帖,要求有關部門授予楊波見義勇為的稱號。楊波的父親説:“楊波當時不是為了自己的車子,只是覺得這個社會需要大家站出來,如果每個人都只顧著自己,遇到小偷都不敢站出來,這個社會還有什麼體統!”

  在授予楊波“武進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稱號後,江蘇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有關人士解釋説,根據規定,見義勇為是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産的行為。雖然楊家保護的是自家的摩托車,但是此案例比較特殊,因此得到了特殊處理,小偷是棄車逃跑的,楊家人可以不追的,但他們為了抓住壞人,消除社會危害而奮勇擒賊,這符合見義勇為的基本精神,所以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

  法律探討

  見義勇為各地認定標準不一

  究竟何為見義勇為?在《漢語大詞典》中對此解釋為:“看到合乎正義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而“見義勇為”一詞最早出現于《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

  據了解,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見義勇為法》,但全國有20多個省份出臺了見義勇為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自2000年開始施行,規定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其他各省市關於見義勇為的法規定義大致類似,大都明確規定了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

  由於全國沒有統一的立法,各地政府在依據地方法規對見義勇為的人員實施獎勵的時候,必然面臨許多難題。比如同一個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在不同的省份可能會得到不一樣的認定結果。例如哪些行為屬於見義勇為,目前沒有統一規範,以至於有的見義勇為行為得到了應有的表彰和獎勵,有的則無聲無息地被埋沒。

  一位法律界人士説,如果對每一個見義勇為的公民都給予獎勵,政府財政是無法承受的,但如果有選擇地給予獎勵,或者在法規之外由地方政府再制定嚴格的標準,縮小見義勇為的獎勵範圍,又明顯地違背了法制原則。所以,這些鼓勵並支持公民見義勇為的地方法規,在操作中必然會出現糾紛。

  “見義勇為”概念是否該改寫

  “保護自己的財産是一種正當防衛,構不上見義勇為。”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董正偉律師認為,見義勇為是為保護公共財産或者他人財産受到不法侵害而採取的行為,如果保護自己的財産與歹徒搏鬥屬於見義勇為,那麼見義勇為的範圍就擴大化了。很多人受到不法侵害時都會採取一些對抗行為,比如與小偷搏鬥、當場抓獲小偷等等。

  “楊波敢於和犯罪分子作鬥爭,其精神是值得肯定和表彰的。”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星水律師認為,雖然楊波是為了保護自家的財物挺身而出,與傳統上的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犧牲小我的見義勇為行為不同,但他敢於和犯罪分子作鬥爭,客觀上也起到了防止犯罪分子侵害他人財産的作用。“楊波主觀上為自己,客觀上為大家,因此從我個人的角度傾向於應該認定楊波屬於見義勇為。”

  有觀點認為,個人為保護私産而挺身而出,同樣是應該倡導的,因此見義勇為的定義應該重新改寫,即所有同“不義行為”作鬥爭的,都屬於“見義”,見義勇為不能只屬於“公而忘私”。

  張星水律師也持同樣觀點,他説:“在法律上應該明確見義勇為的定義,對以往的規定進行修正,擴大見義勇為的外延,增加其內涵。除了保護國家、集體等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敢於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行為,都應該被認定為見義勇為。這些行為都屬於不顧個人安危的主動行為,匡扶了社會正義,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都應該列入見義勇為的客觀範疇。”

  董正偉律師則認為,見義勇為精神是應該提倡的,如今很多人把個人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導致利己主義盛行、正義感缺失。但見義勇為是否就需要重新定義呢?他個人認為,在法律上,私有財産和公共財産是同等重要,見義勇為並不是單指保護國家公共財産,也包括保護企業和公民個人的財産,前提是排除自我主體之外的為保護他人或企業財産等而採取奮不顧身的行為,因此對見義勇為不需要重新定義。對一些犯罪行為的懲罰標準以及執法過於寬鬆,是導致很多人不願挺身而出的關鍵因素,其實人人都肩負抓小偷的義務並不是好事。

  律師提醒

  打擊犯罪 警察是專職

  “見義勇為應該提倡,但要講究方式、方法,否則會付出較大的犧牲。”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星水提出,對楊波的行為要一分為二地看待,他的精神值得肯定,但其做法卻需要謹慎對待。

  張律師説,提倡見義勇為不能走極端,過分渲染和誇大見義勇為在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過程中的意義和作用,更不能號召手無寸鐵的平民與手持武器的歹徒搏鬥,從而忽略了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職責和威懾作用。公安機關的職責就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絕對不能在打擊犯罪的問題上主次顛倒,本末倒置。

  張律師認為,當前迫在眉睫的是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針對見義勇為的統一立法工作,只有以立法規範的方式來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才能有效地保證見義勇為者不再有類似的尷尬。但針對見義勇為的立法一定要慎重,要劃清一個界限或度:如果一個行為符合道德的標準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則這種在道德與法律之間相衝突的行為就不應該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從道義上講,我們應提倡和讚美公民見義勇為的行為和義舉;而從法律角度上講,我們則應理性地看待見義勇為的社會作用並慎重地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加以指導和褒獎。”(本報記者 王薔)

責任編輯:王曉

熱詞:

  • 見義勇為
  • 標準
  • 英雄
  • 出境
  • 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