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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村民見義勇為死亡 因“病”難認“犧牲”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3日 0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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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董柱德的妻子拿出丈夫死後得到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證書”。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本報訊 4年前,順義北石槽鎮東辛莊村,村民董柱德幫鄰居滅火死亡,事後被區民政局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但因其死於“突發心臟病”,未被認定為“因見義勇為犧牲”。

  為了這個名分,董柱德家人將民政局告上法庭。

  4年後,董家雖獲法院裁決支持,也拿到撫恤金,但北京市、順義區民政部門仍認為,董柱德之死不能認定為因見義勇為犧牲。

  村民幫助鄰居滅火死亡

  2007年1月26日淩晨,董柱德在自家養豬場,突然發現對面起火,那是鄰居李成華家的大棚。

  董柱德趕緊叫醒李成華夫婦,一起奔向起火點。李成華站在大棚上潑水滅火,50多歲的董柱德和李妻來回奔跑提水。

  四五趟之後,大棚火勢得到控制,正在提水的董柱德卻一頭栽倒在地上。“手裏還握著水桶。”董妻劉春先説,李成華當時叫了村醫也撥打了120,到場醫生確定董柱德已死亡。

  按照農村習俗,人死儘快入土為安。董家人當天早上找到村委會,要求開一個死亡證明,“要寫個死亡原因,就隨便寫了突發心臟病。”董家人説,之後屍體就火化了。

  未被認定犧牲無撫恤金

  鄰居家發生火災,主動幫助救火,事後順義區民政局認定董柱德的行為符合《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當年6月15日,順義區民政局為董頒發了“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證書”。

  “不應該只是這個名分。”昨日,翻看著丈夫證書,看到照片的劉春先,眼淚又奪眶而出。董家人認為,董柱德在救火時死亡,應該被認定為“因見義勇為犧牲”,並應拿到相應撫恤金。

  2008年8月,董柱德的妻子和兩個兒子聯合向順義區民政局提出發放撫恤金的申請,要求民政局給付一次性公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累計18萬餘元。

  但民政部門認為,董柱德死於心臟病突發,不能被認定為“因見義勇為犧牲”,也就沒有撫恤金。

  打官司勝訴仍難獲“犧牲”名分

  協商無果後,董家起訴順義區民政局,一審敗訴,再打二審。

  2009年,北京二中院作出行政判決,認為“董柱德之死屬於見義勇為犧牲的主張具有事實依據。順義區民政局認為董柱德之死不屬於見義勇為犧牲,不應給付撫恤金和主張,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順義民政局在判決生效30日內,對董家屬提出撫恤金的申請,依法作出決定。

  判決後,順義民政局給了董家撫恤金3.6萬餘元,但仍不認定董柱德“因見義勇為犧牲”。

  “我們更看重名分,要討回應有的名分。”昨日,董家人説,這兩年為討名分,他們四處反映問題,都被村裏一些人認為“胡攪蠻纏”。

  昨日,順義區民政局表示,關於“董柱德的死亡不能認定為因見義勇為犧牲”的認定符合相關規定和程序。

  焦點 1

  民政局 離開火場,突發心臟病

  董家人 當場死亡,從未犯過病

  順義區民政局優撫科一王姓工作人員表示,董柱德幫助鄰居救火的行為,符合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條件。

  “直接死因是心臟病突發,是自身身體健康問題。”該工作人員稱,根據警方出具的證明,其死因與救火沒有直接關聯,所以無法認定其死亡是“因見義勇為犧牲”。

  北京市民政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處對此事的批復文件顯示,認定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標準是:因見義勇為行為本身直接導致行為人死亡的,且其死亡情節有相關證明的,才予以認定(如搶險救災中救火時被煙火熏、燒致死,搶救落水人員時被水淹死等)。根據相關部門證明,董柱德有心臟病和高血壓史,且發病時已離開火場,死亡直接原因是心臟病突發,不能認定為因見義勇為犧牲。

  對此,董柱德家人表示反對。他們稱,董柱德從來沒犯過心臟病,死亡證明是為儘快火化“隨口一説”,因火化早並未對死因進行法醫鑒定。

  而對“離開火場”一説,董家出具包括鄰居李成華、村醫李會明等多人證詞,證明董柱德是當場死亡。

  “就算是因突發心臟病,也是因為救火引發,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董柱德妻子説。

  焦點 2

  董家人 發撫恤金,為何不改認

  民政局 執行判決,但認定無錯

  董家認為,二中院終審判決支持家屬主張,説明法院也認為董柱德救火死亡應該被認定為因見義勇為犧牲。“民政局在按判決發放撫恤金後,仍拒絕認定父親‘因見義勇為犧牲’。”董賓田説,這讓家屬很難理解。

  昨日,北京市民政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處處長馬五一稱,董柱德見義勇為認定的問題,市、區兩級民政部門都曾研討過,最終還是根據相關證明和調查核實,不能認定其“因見義勇為犧牲”,認定結果沒有問題。

  “認定有規定,我們不能違法違規。”馬五一説,作為民政部門,肯定會積極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權益,但也不能胡亂認定。

  2009年4月25日,順義民政局一份會議記錄顯示,順義區民政局局長劉慶順表示,雖然董柱德不能認定為因見義勇為犧牲,還是要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執行二中院的判決,按照順義相關規定,以上年度(2006年)本區城鎮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金額的40倍標準,給付撫恤金共計3.6萬餘元。

  ■ 説法

  即使認定犧牲未必穩獲30萬

  董家人認為,董柱德的死亡未被認定為“因見義勇為犧牲”,除了名分上受影響外,還造成少拿了30萬元的獎金,而這都是民政局的錯誤認定造成的。

  董家人説,據他們了解的情況,如果區民政局當年及時認定董柱德“因見義勇為犧牲”,就應該能評得上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的稱號。這樣的話不僅丈夫有了榮譽,對失去支柱的家庭,也會由政府獎勵帶來一定的經濟補助。

  對此,順義區民政局工作人員表示,不管當事人是否在見義勇為中犧牲,都能逐級參評相關的榮譽表彰。“能否獲得相關榮譽,主要還是看見義勇為的事跡是否突出。”即使在見義勇為中犧牲,也不一定能評上相關榮譽。

  昨日,北京市民政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處處長馬五一也表示,“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的候選人,首先要獲評區縣的“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稱號,再由區縣向市裏申報,由市級評審委員會再次評選並公示,無異議才能當選為“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

  馬五一證實,按照規定評上“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的犧牲人員,目前是市政府一次性獎勵20萬元,另外京華見義勇為獎獎金10萬元。“但評選有過程和條件,即使認定董柱德為因見義勇為犧牲,也不一定能評上獎。”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甘浩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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