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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號文件資金落實難 部分地方政府仍持觀望態度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9日 0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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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一號文件資金落實

  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王仁貴實習生張楠

  “從地方的實際情況來看,‘一號文件’有關水利投入的資金政策,短期內還難以落實。”近日,政策權威人士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中認為,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還在持觀望態度,等待著實施辦法和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執行中面臨著諸多難題;另一方面也因為資金指標屬於原則性規定,不足以構成約束性的指標,執行動力不足。

  聚焦水利的中央“一號文件”公佈已經半年,文件中提出的兩大定量指標為水利建設投入的增加開闢了有效途徑。指標之一是“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力爭今後10年全社會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另一個被認為最具含金量的指標是,“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充分發揮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土地整治資金的綜合效益。”

  從本刊記者新了解到的信息看,中央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了其中切實存在的問題,也正著力於尋求解決之道。針對“一號文件”定量指標落實存在的難題,此次中央水利工作會議中有可能給予相應的對策。

  投入將成約束性指標

  就未來10年全社會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這一指標來説,翻一番是針對全社會的投資,而不是針對財政投入,因限定不同,可能會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

  研究人士認為,針對這一問題,正確的方法是應該約束政府投入,並確立年度目標。如果年度指標也是全社會的投資,政府的投入因為範圍廣泛的資金組成而變得模糊。他給出的建議是,規定省一級在“十二五”期間的年均政府水利投入增長率不低於12%,保證10年翻一番的目標。“12%並不高,有些省份年GDP增長都在10%甚至更高,就是説政府在水利上的投入增幅要比經濟增速稍高一點,這是一個比較正當的要求。”他補充説。

  對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這一要求,落實難度甚于前者。不過,這一指標與前一指標密切關聯,如果前一指標能落實,就使得政府有動力去動用土地出讓金收益。保守計算,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收益要佔水利總投入的三分之一還要多。

  改土地出讓收益為土地出讓金

  落實“一號文件”的定量指標還面臨一個關鍵問題,底數不清。土地出讓金收益=土地出讓金-土地收入成本-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成本又包括拆遷、補償等一系列的費用。土地出讓收益是一筆糊塗賬,“連數字都搞不清楚,更談不上怎麼落實這個政策了。”研究人士説。

  他建議,改土地出讓收益為土地出讓金,直接按土地出讓金提取一定的比例用於水利建設。多少比例合適呢?測算後推薦的比例是4%。這一比例參照了土地出讓收益佔土地出讓金的40%左右計算。由於各地差異較大,40%為平均數,也為多數人普遍能接受。4%的比例可以有一些浮動,不能低於2%。追求的結果是求上得中。

  目前一些地方提5%,在他看來,對於全國不宜太高,4%還留有餘地,一些地方經過努力達到3%也能接受。

  建立跨區域統籌機制

  在落實“一號文件”的過程中,相應的矛盾被凸顯出來。東部省區佔土地出讓金的75%,而這些省份的農田水利建設的任務比較輕,實際中用不了這麼多錢,而廣大中西部地區是最需要搞農田水利建設的地方,資金缺口卻較大。

  研究人士將此種情況稱作東西部“倒挂”。投資能力上,東西部差距巨大,農田水利建設的需求上,東西部則相反。研究人士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需從兩方面入手。一是中央對農田水利的投資要向中西部傾斜,包括財政水利專項資金、常規性的轉移支付等;二是考慮建立土地出讓收益的跨區域統籌機制。

  依據研究人士的測算,如果中央按照30%的比例提取的話,保守估計,“十二五”期間至少可以提900億元,“十三五”可以提1000億元。這筆資金不是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30%,而是從“一號文件”預計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總盤子裏抽出30%用作全國統籌。

  這部分錢可以主要用於中西部農田水利建設。抽取後剩下的資金,考慮到東部地區農田水利建設可能相對完善,可以允許其土地出讓收益依據自身需求用於非農田水利建設,只要是水利建設即可。“30%的比例只是我們的假設。”研究人士也坦言,要建立這個機制非常困難,原因在於土地出讓金的制度不合理。

  一石三鳥

  針對土地財政的頑疾,研究人士給出的設想是搞分成制,即土地出讓金收益地方與中央分成,建立規範的中央、地方土地出讓收益分成制度。中央和地方3:7分成,中央三成,地方七成,同時中央收取的30%大部分還返還給地方,但要定向用於中央希望投入的方向,比如農田水利、建設、保障房建設、拆遷補償等,實現中央意圖。這樣能夠實現地方利益受損最小化,中央利益意圖實現最大化。

  研究人士分析指出,這樣做可以一舉三得:一是通過分成制度把土地出讓金納入中央統一監管,意味著中央可以把地方的賬搞清楚;二是通過資金返還可以保障中央希望的社會發展項目的落實,在尊重地方利益的前提下實現了中央的社會發展意圖;三是建立土地出讓金的中央統籌機制,促進全國跨省區的投資再分配。

  “這一改革還需要很多討論,但是勢在必行。”他説。□

責任編輯: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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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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