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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負責人就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1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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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消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四部門負責人就《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意義和主要內容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請問,最近,經國務院批准,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下發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請問這次修訂劃型標準有何意義?

  答: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的基礎。這次劃型標準修訂是按照國務院下發的《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2010年溫家寶總理政府工作報告關於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開展的。

  為做好劃型標準的修訂工作,成立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參加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修訂工作組”,制定並形成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修訂工作方案,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任務和時間進度等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科院等開展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課題研究,研究成果為劃型標準修訂提供了理論依據。國家統計局以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統計數據為基礎,分行業、分指標、分區間反復進行詳細測算,測算數據達26萬條組,為劃型標準修訂奠定可靠翔實基礎。在分析、研究和測算的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結合我國經濟社會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起草了《關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企業和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採納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建議和提案的內容。標準徵求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20多個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與相關部門反復協調,形成共識。標準修訂工作從2009年9月開始,歷時22個月,經反復修改磨合,數易其稿,形成《關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送審稿)》,上報國務院審定。這裡還需要説明的是,這次標準修訂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工作緊密結合。新修訂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上月已發佈,本次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在行業門類上都與新修訂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完全一致,以便於標準統一和貫徹執行。

  這此標準修訂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原來的標準已不適應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需要,也不能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真實狀況和對經濟的貢獻。原來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經國務院批准,由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于2003年2月發佈實施的。標準在界定企業範圍、明確統計分類、分析中小企業情況、制定中小企業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對各類行業在指標上採取“一刀切”。原標準對各類行業同時採用職工人數、銷售收入和資産三個指標進行劃分,存在“一刀切”問題,不能真實反映不同行業的特點和狀況。二是標準門檻有待調整。原標準實施至今已有八年,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生産率的提高,部分標準門檻已與現實狀況不符,如中型企業劃型標準中,銷售收入標準上限偏低,人數標準偏高。三是標準涵蓋的行業不全。原標準對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等行業進行了劃分,未包括房地産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信息傳輸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四是缺乏微型企業標準。原標準只有中型和小型,沒有微型企業。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劃型標準中,都有微型企業標準。由於原標準存在的上述問題,已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和行業變化,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型、微型企業得不到應有的政策扶持,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

  修訂後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不僅解決了原來標準存在的上述問題,而且對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加強分類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中小企業分類管理、政策實施和宏觀決策。新標準覆蓋面廣、劃分細緻,充分考慮了各個行業的特點,有利於建立中小企業分類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實反映中小企業經濟運行狀況。

  二是有利於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業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科研能力總體偏低,但是企業中比例最大的群體,也是弱勢群體。新標準劃出了微型企業標準,有利於明確重點,出臺更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以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三是有利於處理好提供勞動生産率和解決就業的問題。大型、中型企業勞動生産率較高,小型和微型企業是勞動力就業的主體,通過修訂劃型標準,有利於現階段在兼顧勞動生産率的同時更應注重解決勞動力就業問題。

  四是便於國際接軌。美國、日本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均有微型企業劃分,新標準明確微型企業有利於與國際接軌。

  記者,請問,新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結合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和特點,這次修訂中小企業標準遵循了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第一,真實反映中小企業市場競爭中的規模和對社會就業的貢獻,並與原標準銜接好。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勞動生産率的提高,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門檻應不斷變化,體現中小企業在實際市場競爭中的規模和現狀,真實反映企業實際情況。同時,新標準也應與原標準銜接好,以保證標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新標準是在原有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不是對原標準的全盤否定,比如標準在確定行業指標臨界值時,就充分考慮原指標的界限。

  第二,力求囊括國民經濟各行業,並適用於各種所有制、各種組織形態的企業,有比較廣泛的覆蓋性。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包括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等行業。新標準除《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金融業、教育、衛生、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等以外行業均有涉及。新標準中的行業涉及84個行業大類,362個行業中類和859個行業小類,分別佔大、中和小類的比重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的主要行業。同時,個體工商戶和本標準以外的行業參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執行,擴大了標準的適用範圍,具有很強的覆蓋性。

  第三,標準符合我國企業的實際,具有國際可比性。不同國家、不同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行業中小企業的標準不盡相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變化。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勞動生産率的變化,這次劃型標準的門檻有所提高,如工業企業營業收入標準由原標準3個億提高到4個億,人數指標由原標準的2000人下降為1000人。當然,與發達國家相比,新標準工業中型企業指標上限臨界值的營業收入指標仍然偏低、從業人數偏高,這是與我國目前勞動生産率仍然不高,人數多的實際相符的。但新標準對企業類型的分類、指標等與國際上基本一致,具有國際可比性。

  第四,指標簡單、明了,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中,工業和建築業都採用職工人數、銷售額和資産總額三個指標;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採用職工人數和銷售額兩個指標。新標準對指標進行了簡化,如工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物業管理採用了從業人員和營業收入兩個指標。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採用從業人員單個指標。指標的簡化以及兼顧各行業特點選擇,便於在實際執行中操作,有利於標準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