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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取消行政機關自行強拆規定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3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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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幕後: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09年8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本條例是行政法規,不宜再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因此,條例取消了原條例中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利於加強對政府徵收補償活動的制約。

  點評: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淩説:“過去往往是行政機關委託相關企業來搬遷。企業為了實現經濟利益,過程很不規範,強制搬遷過程中會出現一些惡性事件。條例實施後,行政機關只能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制度設計者希望通過司法程序的設置來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把風險降到最低。”

  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

  點評:王利明説:“新條例的補償制度作了重大完善,從而使搬遷更加公平。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使得被徵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僅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條例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點評:王利明説,這也充分體現了物權法中徵收個人住宅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的精神。

  條例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幕後: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應當加大公眾參與度,讓程序更加公開透明。因此就有了“聽證會”這個程序設計,並且政府要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此外,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