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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昨審議通過新拆遷條例 規定取消行政強拆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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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昨天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會議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

  會議指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這個條例草案時提出,經過修改後要公開徵求群眾意見。2010年,條例草案先後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

  會議要求,條例公佈施行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會議提出,考慮到集體土地徵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儘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具體規定

  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

  條例草案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徵收房屋應符合規劃

  關於徵收範圍,條例草案規定,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補償方案須徵求民意

  關於徵收程序,條例草案規定,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

  禁建設單位參與搬遷

  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行政強拆改法院強執

  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